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5110035-3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德润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2023-2025年度维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511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2023-2025年度维护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3507942.5 |
合计金额小写: 3507942.5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零柒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2023-2025年度维护项目服务项目三 | 楚天家园、广电大厦、领秀星城、晶华美地、凤凰城、邮电大楼、阳光丽景、商业乐园、星兴家园、尚城、中国移动、滨湖路东三路人行天桥上的亮化设施的维修维护。具体包括外立面、楼顶、桥梁LED点光源、线性灯、洗墙灯、投光灯、电线电缆、配管、开关电源、配电箱的巡视检查、维修报备、材料准备、器材检修更换以及亮化播放程序的制作与更新。 | 3年 | 1169314.16 | 3507942.5 | 每季度(3个月)费用292328.54 |
合同金额小写:3507942.50 大写: 叁佰伍拾万柒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整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维护项目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包含主材及辅材),服务期限为三年,请乙方自行承担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用的市场变化风险。
4.结算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698.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5397.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328.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13890.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53,说明:根据甲方考核情况按季度支付维护费用。甲方依据合同附件《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2023-2025年度维护项目考核细则》,对乙方工作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扣款金额在每季度维护费中予以扣减。第一季度付款金额为一季度应付款的30%,第二季度付款金额为一季度应付款的30%+二季度应付款的30%,第三季度付款金额为一季度应付款的40%+二季度应付款的30%+三季度应付款的30%,第四季度付款金额为二季度应付款的40%+三季度应付款的30%+四季度应付款的30%,以此类推,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开具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湖南德润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81000017052400000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乙方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单项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单项工程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并要求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乙方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3)维修服务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应与该工程灯具及控制系统协商供货(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安装质量及亮灯效果的前提下,乙方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4)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0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5)施工应符合Q/XMGD02-2006《夜景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B48栋301号 |
法定代理人: | 沈建民 | 法定代理人: | 张海云 |
委托代理人: | 谭志平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0731-84060658 | 电话: | 0731-88920239 |
传真: | 0731-84060659 | 传真: |
附件列表:
- 附: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2023-2025年度维护项目考核细则.docx
- 分项价格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