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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轮胎式起重机
轮胎式起重机俗称轮胎吊,是指利用轮胎式底盘行走的动臂旋转起重机。
1. 轮胎式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②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③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④各连接件无松动。
⑤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3. 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使针,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4. 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角在无荷载使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地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在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 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6.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7.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8.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9.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副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0. 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1.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荷载不得超过该工作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2.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3.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4.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5.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7.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18.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再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空,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托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19.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20.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3]
轮胎式起重机俗称轮胎吊,是指利用轮胎式底盘行走的动臂旋转起重机。
1. 轮胎式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②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③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④各连接件无松动。
⑤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3. 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使针,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4. 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角在无荷载使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地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在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 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6.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7.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8.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9.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副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0. 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1.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荷载不得超过该工作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2.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3.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4.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5.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7.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18.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再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空,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托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19.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20.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