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阿尔伯塔省和安大略省虽然各自对起重机械管理范围不完全一致,但安全管理要求基本相同,且都一直在劳动部门安全监督之下,下面以安大略省为例予以介绍:
一、设计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不需取得任何单位资格。设计技术文件和图纸不需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技术机构)审查或批准。起重机械设计原则要求由取得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或由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核。但一些起重机械结构、支柱、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基础等一些影响安全的重要方面必须由专业工程师负责设计。在具体设计时,设计者必须遵守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所引用的加拿大标准和具有良好工程实践(good engineering practice)o
二、制造、安装与修理
制造、安装与修理单位也不需要取得资格。制造厂在制造时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安装与修理改造时必须遵守制造厂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任何未经设计的部件、损坏的部件和不符合制造规范的螺栓、螺母、销钉、锁紧装置不得用于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塔式起重机必须有自动限制开关、自动超载限制装置和制造厂认为应当装配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等。
起重机械竖立、安装、延伸和拆卸必须由具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按照制造说明书进行,并且不得危害任何人和财产。塔式起重机械在竖立之前,负责整体结构的工程师必须审查基础和支柱图纸,并予以签字批准;专业工程师(或其指派人员)应当采用加拿大标准允许的无损检验方式检验起重机械结构元件和部件,以确定和保障整个结构的整体性。无损检验后专业工程师要提供书面检验结果报告。塔式起重机竖立后,并在使用前,必须由专业工程师(或其指派人员)对结构元件和部件进行宏观检验。当检验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存在时,必须按照制造技术文件或专业工程师给定的技术规范进行修理,并经专业工程师(或其指派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起重机械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后,必须由专业工程师出具起重机械符合加拿大标准的证明文件(证书)后才可以投入使用。专业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必须包括各种试验的详细资料。起重机械在修理改造过程中,严禁降低设备原始设计安全系数。
三、使用与监督检查
起重机使用单位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但对于将起重机械在建筑工地用于载人目的时,在满足《职业安全与卫生法》所规定的要求前提下,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告知距工地最近区域的劳动部监察员。对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大略省《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定:提升超过7 260 kg重量的起重机械操作工人,必须按照《职业资格与学徒法》取得提升技师资格,或取得类似的操作安全培训书面证明,或在满足要求的操作人员指挥下作业。
起重机械必须在便于操作者观察的位置设置醒目可见标志(铭牌)。标志必须包括下列内容:额定工作载荷、所有的操作限制条件、制造厂规定的特定警告要求、每次操作控制时的机器运动方向、设计所采用的加拿大标准、设备拥有者的姓名和地址等。
起重机械每天使用前,必须由经过培训的工人按照制造说明书进行检查。为确保自动限制开关和超载保护装置有效运行,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每周一次),具有资格的工人应当对塔式起重机这些装置进行功能试验,以确认是否符合制造厂技术规范要求。超载限制装置试验必须使用标有重量的专用试块。
运行时严禁超载;严格遵守制造厂的书面说明文件;严禁以危害稳定性或危害他人的方式操作。当起重机械用于载人目的时,起重机械业主必须制定合适的应急救援程序,并对所有与载人起重机运行有关的人员进行应用应急救援程序的宣传教育。
设备所有者必须长期保持所有的检验、试验、修理、改造和维护记录,并使记录不断更新。记录内容必须有设备购置日期,从事检验、试验、修理、改造和维护人员的姓名和签名。
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专业工程师(或其指派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时间不得超过1年。定期检验以宏观检测为主。检验和试验必须符合加拿大相关标准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由安大略省劳动部运行局的“建筑施工监察员”和“工业领域监察员"负责。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人员对所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行为有权进行纠正。
四、事故与处罚
当企业在起重机械安全方面违反安大略省《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经安大略省劳动部相关部门认定,向司法部门起诉后,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罚。《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定,个人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罚款最高额为25 000加元,并处以1年以下的监禁;公司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处以不超过50万加元的罚款。以安大略省菲力普服务公司为例,1999年3月22日,该公司起重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安大略省劳动部裁定其违反安大略省《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并向安大略省法院起诉,由法官Bernd Zabel依据《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判罚该公司25万加元。
关于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情况,具有起重功能的场(厂)内机动车辆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同或类似。其他方面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的省已纳入工业安全监督范围,有的由交通部门负责,有的不予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