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处理和提升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消除对公众和财产的危害,没有按照指定的方法防止未经允许操作这些机器是违法的。所谓指定的方法由专员决定。
除第二节规定的起重机外,所有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建筑工地起重机应有批准的证书、使用证书和现场检查证书三种证书才能投入使用。架空索道没有现场检查证书也不能投入使用。起重机操作员应按照管理法规26—1的规定持相应的操作证书。
1.批准证书(登记注册)
起重机或桅杆起重机业主应按DOB规定的格式,书面申请一份批准证书,申请书附上参考标准PSl9—2要求的有关信息和批准所要求不同臂长和适用的载荷率。经过审查提交的信息和对设备的检查,DOB将签发一份设备的批准证书,并说明设备可以与打桩机、固定压缩机、锅炉、磁铁、铁锤、钻机、振动锤或类似的附件一起使用。当起重机进行增加臂长和起重量的改进时,应重新申请一份新的批准证书。
2.使用证书(一年一次检查合格)
签发了批准证书后,DOB也同时签发一份首次使用证书,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起重机业主应每年更新使用证书。专员将根据对起重机检查和测试的结果是否属于安全来批准使用证书。
如果业主在使用证书失效前30~60天内申请更新,业主可继续使用其起重机直到专业同意或拒绝批出新的证书。
3.现场检查证书(逐个施工工地检查)
房屋、建筑物或结构的业主,或其代表在每一个建筑工地上使用动力驱动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索道时应取得一份现场检查证明书。有关业主或其代表应按DOB规定的格式书面申请现场检查证书。有关申请费用应按建筑物法26—216节规定缴付。申请应说明设备将在工地使用的日期,这个日期应在申请递交后3个工作日以后,申请应包括参考标准RSl9—2和RSl9—3规定的信息。
下列情况不需要申请现场检查证书:
(1)在已经完工的建筑物外起升任何物件;
(2)安装锅炉和储罐;
(3)竖立、维护、移动广告牌建筑物;
(4)在熟练专业起重工、熟练专业信号工监督下进行的建筑物法26—1规定的小型起重作业。
4.事故报告和处理
若发生与起重机有关事故业主或起重机直接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者和专员报告。当事故与起重机部件损坏或失效有关时,任何人没有专员的许可不得:
(1)使用该起重机;
(2)从工地范围移动起重机或其任何部件。
任何人故意违反以上检查、测试批准和使用起重机的规定,属于过错的罪行,处以不超过1 000美元的处罚,专员也可根据需要签发临时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