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5897--2006《防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2006版标准)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此标准代替了JB/T5897--1991《防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1991版标准)。2006版标准与1991版标准相比较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新的内容
在2006版标准与1991版标准相比较增加了两个章节的内容,即第3章“术语和定义”和第1O章“使用和维修”。
在新增加的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及可燃『生粉尘环境用术语和定义两大类。其中由GB3836.1—200O《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中确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术语和定义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等8个。
由GB12476.1—200O《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中确定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术语和定义有“可燃性粉尘环境”等12个。这些术语和定义的确定,对防爆桥式起重机的生产及检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新增加的第10章“使用和维修”中首次对防爆桥式起重机的使用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有:
(1)规定了起重机轨道安装应符合GB/T10183的要求,且接地电阻不能大于4Ω。
(2)规定了起重机的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养并及时加以更换。
(3)规定了起重机的使用单位要按标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证起重机随时都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明确了防爆桥式起重机的分类
在2006版标准的第4章“分类和分组”中首次明确指出“起重机将随其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分类和分组”。2006版标准规定起重机依据
GB3836.1—2000的规定,按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I类和II类电气设备;依据GB12476.1—2000的规定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仅为I类,则相应的起重机共分为三类。
I类:煤矿用起重机;
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起重机;
粉尘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的起重机。
其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用Ⅱ类起重机中的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GB3836.1—2000的附录B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又分为IIA、IIB、IIC
类起重机。但当IIC环境中含有乙炔时要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
可燃『生粉尘环境用起重机按电气设备防粉尘的能力分为A型、B型两种型式,其中B型是在A型的基础上增加了“热循环试验”要求,分别用DIPA和DIPB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