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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起重机技术条件(5)
2009-07-11  浏览:340

 

    3.8主要机构
  3.8.1起升机构
  3.8.1.1起升机构应采用恒功率调速。
  3.8.1.2电动机容量选择应符合GB3811的规定。
  3.8.1.3机构起动或制动时,货物的加(减)速度可为0.3~0.6m/s2,空载(仅载吊具)时加(减)速度选取偏大值。
  3.8.2变幅机构
  3.8.2.1变幅机构为工作性平衡变幅,全变幅行程内吊钩或吊具水平位移高度差不应大于工作幅度的0.02。
  3.8.2.2变幅机构的驱动可采用绳牵滑轮组型式,液压型式等。当采用绳索滑轮组型式驱动时,在变幅全行程内必须保证绳索具有一定的张力,以防重载收幅时产生臂架后倾现象。
  3.8.2.3变幅机构应设置有效的缓冲装置和防后倾装置。
  3.8.3回转机构
  3.8.3.1当采用大型滚动轴承回转支承装置时,其安装螺栓的预紧力应达到(0.5~0.7)δs。
  3.8.3.2回转支承装置下支承平面的倾斜度为1/1000,表面平面度为0.2mm。
  3.8.3.3回转机构应设置可靠的常开式制动器。
  3.8.4运行机构
  3.8.4.1大车的内外车架最小间隙不得小于2.5mm。
  3.8.4.2车轮安装后允许偏差值应符合GB/T15361—94中3.5.5的规定。
  3.8.5司机室
  司机室应符合JT502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