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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的安全管理
2009-09-03  浏览:634
1机械设备进场
1.1现场使用的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必须是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产品。
1.2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必须经过维护保养,机体外观无锈蚀,结构件无变形,安全装置齐全。
1.3必须随机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及上一次安装检验证明文件。
1.4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2机械设备安装
2.1安装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方案中必须包含基础制作、安装步骤、调试等相关内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2.2门式、桥式起重机安装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3门式、桥式起重机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量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3.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mm。
2.3.2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
2.3.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2.3.5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2.3.6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2.4门式、桥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2.4.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4.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1000。
2.4.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2.5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6门式、桥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7 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2.8 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2.9门式、桥式起重机就位后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3机械设备验收
3.1门式、桥式起重机电铃信号喇叭清晰。起重臂、吊钩、吊重等行走体上标识色彩标志鲜明醒目。
3.2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仪表指示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3门式、桥式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3.4钢丝绳与卷筒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3.5门式、桥式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3.5.1表面有裂纹、破口。
3.5.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5.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3.5.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3.5.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3.6 门式、桥式起重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人员
4.1门式、桥式起重机操作属于特殊工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4.2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5.1 门式、桥式起重机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5.2 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5.3作业前
5.3.1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5.3.2 开动前,应先发出电铃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5.4作业中
5.4.1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5.4.2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及设备上方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5.4.3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5.4.4 起重机行走时,两则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5.4.5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5.4.6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5.4.7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作业后
5.5.1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
5.5.2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5.5.3 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5.6电动葫芦
5.6.1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5.6.2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5.6.3 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5.6.4 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5.6.5 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5.6.6 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5.6.7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5.6.8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5.6.9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5.6.10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5.6.11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5.6.12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6机械设备退场
6.1编制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
6.2起重机拆除所需附属设备、工具、索具及配件必须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6.3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7资料
7.1设备租赁单位、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等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7.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7.3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合同(租赁单位无安装、拆除资质)及安装、拆除安全管理协议。
7.4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7.5总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共同对操作人员、安装拆除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7.6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附有效证件复印件)。
7.7安装、拆除、加节等验收记录。
7.8使用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7.9运转(使用、维修、保养、故障、停滞、事故)、更换配件和交接班等记录。
7.10检查记录
7.11日常使用的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