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吊着载荷行走。履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一定要在允许的起重量范围内吊重行走,运行通过的路面要平整坚实,行走速度要缓慢均匀,按道路情况要及时换挡,不要急刹车和急转向,以避免吊重物摆动。同时,吊臂应置于行驶方向的前方。
2.起重臂长度较大的履带起重机的水平起重臂,一定要置于履带的纵方向,并在前进方向上。行走时,起重臂角度过大会产生摇摆,有后倾危险。行走时,起重臂仰角应限于30度-70度。
3.起重机在操作时要求:
(1)升降、变幅、行走与回转诸动作的复合操作是很危险的,应避免复合操作。
(2)桁架起重机绝对不能在低于双足支架位置进行工作;在变幅钢丝绳连接着起重机底架时,绝对不能让起重架的头部离开地面。
(3)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重物。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时必须做到: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