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般应采用交流传动控制系统,在使用频繁或工作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宜采用交流传动直流控制系统。
(2)宜采用标准的起重机电气控制设备。如特殊需要,也可由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必须符合083811和JB4315的有关规定。
(3)除辅助机构外,应采用符合ZBK26008和ZBK26007衡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发动机。
(4)起重机成套电阻器宜采用标准产品,如有特殊要求,也可由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必须符合GB3811中5.3的要求。
(5)操纵设备应采用联动控制台或直立式控制器,必要时也可采用按钮控制。
(6)其他电气设备和原件应选用起重机专用或能满足起重机要求的产品。
(7)电气配套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或型号使用证及产品合格证。新产品应有技术条件、型式实验报告(由产品归口单位或其认可的试验中心提供的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完整的鉴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