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3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4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5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6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7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8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9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9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10用一台起重机的主、副钩抬吊同一重物时,其总载荷不得超过当时主钩的允许载荷,并应遵守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
11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12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3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14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15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16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