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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式起重机检查的相关规定
2014-07-03  浏览:80

1、起重机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说明书中的额定指标。

2、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方木,使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水准泡居中,其倾斜度不应大于0.5%.

3、各种灯光、信号、标志应齐全清晰,大灯光度光束应符合照明要求;牛视镜安装应正确,喇叭音响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4、传递动力的分动箱取力器结合与分离应平稳,传递动力应有效;油泵工作不应有异响。

5、工作时起重臂和起升钢丝绳不应有冲击、抖动。

6、行驶机构检查规定:

1)转向盘转动应灵活、操作应轻便,不应有阻滞;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

2)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竖拉杆不应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有松旷;

3)轮胎应符合本规程第4.5.3条的规定。

7、制动机构检查规定:

1)制动系统各管路、部件连接应可靠;管路应畅通;不应漏气、漏油;

2)制动应可靠有效,不应跑偏;压印、拖印应符合验车规定;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使用说明书规定。

8、底盘检查规定:

1)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2)独立悬挂装置应完好,功能应有效;

3)钢板弹簧不应有裂纹和断片。

9、安全装置检查规定:

1)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衡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工作应可靠有效;

3)各液压阀装置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4)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装置部件应齐全、完整,动作应灵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