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管沟不得超过基低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2、基底为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遇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30㎝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
3、施工顺序不合理: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应注意宜先从底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施工机械下沉:施工时必须了解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推土机、铲运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米以上推铲土;挖土机一般需要在底下水位0.8米以上挖土,以防机械自重下沉。怔产挖土机挖方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5、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基坑(槽)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和坡度,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