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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两用升降机安全操作一般规定
2014-11-19  浏览:63

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

2.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3.由安装单位编制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4.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设置标牌,且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和产品制造日期。

5.安装单位对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月检不少于2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6.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7.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出厂年限超过8年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