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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门)式起重机行走机构的检查规定
2015-06-25  浏览:188

1、在轨道接头未焊为一体的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接头处的高低差不应大于1mm;

2)接头处的头部间隙不应大于2mm;

3)接头处的侧向错位不应大于1mm;

4)对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轨道接缝应放在筋板上,允许误差不应大于15mm;

5)两端最短一段轨道长度应放在不小于1.5m处加挡铁;

6)轨道纵向坡度不应超过0.5%;

7)固定轨道的螺栓和压板不应缺少,垫片不应窜动,压板应固定牢固;

8)轨道不应有裂纹或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9)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或大车轨距:S≤10m时,△s=±3mm;S>10m时,△s=±[3+0.25(S-10)]mm,且最大不应超过±15mm.

2、大车运行出现啃轨时,跨度极限偏差检查要求:

1)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结构的跨度极限偏差应为:

①S≤10m时,△s=±2mm;

②S>10m时,△s=±[2+0.1(S-10)]mm。

2)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跨度极限偏差:(通用桥式起重机)△s=±5mm,每对车轮测出的跨度相对差不应大于5mm。

传动系统的驱动轮应同向同步转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