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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则
2021-06-07  浏览:1
    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则

    1.规模

    1.1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安全办理,削减和避免人身损伤与设备事故,特拟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出产规模内的起重作业办理。

    2.引证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起重作业的界说及分级

    3.1本规则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运用起重机械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起重作业按工件分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50吨以上;

    中型:25吨至50吨;

    小型:25吨以下。

    4.起重作业的办理

    4.1一般规则

    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别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计划和吊装安全技能办法,经施工与安全环保部批阅后安排施行;施行中未经批阅许可,不得随意改动原计划和办法。

    4.1.2吊装作业前有必要进行吊装技能交底,吊装作业人员有必要熟知吊装计划、指挥信号、安全技能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必要通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能培训,经查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分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制止无证操作。

    4.1.4吊装前,应了解气候变化状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有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功能。

    4.1.5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行作业许可请求,并按吊装计划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查看,确

    认契合吊装计划后,由安全环保部承认同意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陈述,无指挥者的

    指令不得私行操作,但紧急泊车信号在外。

    4.1.7制止运用起重机械移交人员;在有必要运用吊篮进行施作业业时,吊篮的制作、运用应契合《高处作业办理规则》中4.5条的规则要求,在作业前应拟定详细牢靠的施工安全保护办法,并按要求进行批阅。

    4.1.8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则履行。

    4.2起重机械

    4.2.1本规则所指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2.2施工单位新置办(进口)的起重机械,有必要具有特种设备出产许可证或许安全认可证,其出产厂家有必要是国家主管部分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作厂,其安全、防护设备有必要完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运用、保护、保养阐明书。

    4.2.3施工单位自行制作或许改造运用起重机械,有必要将规划或许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查验安排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区域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安排备案后,方能够进行制作或许改造。

    4.2.4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运用前,有必要经单位所在区域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局查验,由其出具查验查验陈述、颁布安全查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安排注册登记;将安全查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明显方位上。

    4.2.5需要在施工现场设备组对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设备结束后,须经施工所在区域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查验安排查验,出具查验查验陈述、颁布安全查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安排注册登记;将安全查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明显方位上后,方可投入正式运用。

    4.2.6施工单位设备、修理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分颁布的许可证;设备、修理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有必要经专业培训和查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行政部分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4.2.7关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分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办理部树立技能办理档案。

    4.2.8起重机械在运用过程中有必要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则、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查看、常常性安全查看(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查看(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查看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有必要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起重机具

    4.3.1一切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有必要具有合格证及运用阐明书。

    4.3.2克己、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有必要有规划资料(包含图纸、计算书等)和作业、查看记载,并按规则进行存档。

    4.3.3起重机具的运用、撤除和移动应契合运用阐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则。

    4.3.4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简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运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运用。

    4.3.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契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意以下要求:

    a.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则:

    b.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运用较大的倍数;

    c.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有必要运用时,接头应经拉力实验证清晰实牢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畅通过滑轮绳槽;

    d.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触摸;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损伤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则进行查看处理;

    e.钢丝绳运用中不得与棱角及尖利物体触摸,无法避免时应垫以油滑物件保护;

    f.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钢丝绳在运用过程中应常常查看、修整、光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损伤等现象时,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则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损伤到达下列数量时即应作废:

    4.3.6吊装带的安全运用和查看

    4.3.6.1吊装带运用的基本要求:

    a.运用的吊带有必要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运用有破损的吊带;

    b.依照吊带的额外载荷选用;

    c.吊带不要打结运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行阻隔保护,不能损坏吊带;

    g.假如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运用前应寻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的承认建议;

    h.不要将吊带存放在紫外光线或在阳光直接照射下或高温邻近;

    i.常常查看合格吊带的起重能力,并熟知吊装夹角、钩挂等方面对削减其起分量的影响。

    4.3.6.2运用前,常常对吊带进行外观查看:

    a.查看是否有磨损、切割和抽丝处;

    b.查看吊带的颜色是否褪色;

    c.查看布料的硬度;

    e.查看吊带的任何一部分是否软化或炭化;

    f.查看吊带缝合处是否决裂或脱线;

    g.查看标有制作商称号、制作材料和额外起分量的辨认标签。

    4.3.7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计划的要求进行,滑车运用前应进行清洗、查看、光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要进行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上运用时要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下列状况之一时不得运用:

    a.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b.滑轮槽面磨损深度到达3毫米;

    c.滑轮槽壁磨损到达原壁厚的20%;

    d.吊钩的风险断面磨损到达原厚度的10%;

    e.吊钩扭曲变形到达10°;

    f.轮轴磨损到达轴径的2%;

    g.轴套磨损到达壁厚的10%。

    4.3.8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设备应完全无缺,吊钩有缺点时不得补焊。

    4.3.9绳卡应无裂纹及外表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3.10卸扣外表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点;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畅自若,螺纹有必要悉数拧入螺口内。

    4.3.11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运用前和运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查看,确保其功能无缺,安全牢靠:

    a.卷扬机应固定健壮,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滚动部件应光滑杰出、制动牢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杰出、接地(接零)保护牢靠;

    b.钢丝绳在卷筒中心方位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间隔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不得小于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c.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摆放规整,绳端固定牢靠,作业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d.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识共同;

    e.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有必要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撤除;

    f.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中转指挥点;

    g.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一经发现超过规则值时,应立即泊车查找原因;

    h.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泊车查看、修补或调整。

    4.3.12临时吊耳须经吊耳焊工、查验员查看合格,并在签字认可(在吊耳邻近用记号笔签字),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4.4吊装作业

    4.4.1吊装作业时有必要清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的安全帽上有明显的辨认标识,标识样式如附件一。

    4.4.2在选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安置;清晰吊装总指挥和中心指挥,统一指挥信号。吊装时,钢丝绳应坚持笔直,升降、运转应坚持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不宜超过额外起重能力的75%。

    4.4.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悉数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不小于支撑板面积3倍的道木或钢基板,支腿有定位销的有必要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4作业中制止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有必要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4.5如需吊运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答应起分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毫米,关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摇摆,缓慢行驶。

    4.4.6吊车在起重额外负荷或接近额外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上200~500毫米,中止提高,查看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健壮性,承认无误后,方可持续提高;关于易摇摆的物件,应拴溜绳操控。

    4.4.7运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吊装技能担任人应担任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纳必要的保护办法。

    4.4.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绑缚时,绑缚场所垫防滑垫块要坚固健壮,并有满意的强度和摩擦力。

    4.4.9制止运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分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4.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安排作业前的安全技能查看:

    4.4.10.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含:

    a.查看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能状况;

    b.查看电气设备、液压设备、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磕碰设备、警报器等操纵

    c.查看吊具与吊索挑选是否适当,质量和运用是否契合安全技能要求;

    d.查看起重机械与地上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状况,划定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安全戒备区域并派人看护;

    e.查看、承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规模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4.4.10.2施工部分复检:吊装准备作业完成后,在班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4.4.10.3联合查看: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组安排联合查看;必要时,应会同相关方安排联合查看。查看内容包含:

    a.吊装技能计划及吊装安全技能办法;

    b.施工机、索具的实际装备是否与计划规则相符,如不相符,阐明原因并有批阅见证

    的资料;

    c.设备基础地脚螺拴是否契合质量要求,吊装承载地基的处理是否满意技能计划中的地耐力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d.机具、荫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办法的履行状况和自检记载;

    e.待设备的设备或构件是否契合规划要求;

    f.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状况;

    g.施工机具修理运用状况;

    h.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i.其他方面的准备作业等。

    4.4.10.4在查看中发现的问题,由施工部分担任人安排履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4.10.5项目组或安全环保部担任对起重作业及相应等级的查看整改状况进行监督承认。

    4.4.11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履行吊装计划,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吊装技能担任人协商处理。

    起重指挥人员应恪守以下规则:

    a.有必要按规则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

    c.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查看悉数机具、地锚受力状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上,毛病排除后从头试吊,承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毛病,有必要立即向指挥者陈述,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私行脱离岗位;

    e.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f.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纳必要的防范办法。

    4.4.12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恪守以下规则:

    a.有必要按指挥人员(或中心指挥人员)所宣布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泊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宣布,均应立即履行;

    b.在制动器、安全设备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设备损坏、钢丝绳损伤到达作废等状况下制止起重操作;

    c.无法看清场所、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应中止进行起重操作;

    d.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有必要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有必要按规则坚持满意的安全间隔,不能满意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

    e.在罢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f.在起重机械作业时,制止对起重机械进行查看和修理;制止在有载荷的状况下调整起升、变幅安排的制动器;

    g.下放吊物时,制止自由下落(溜);不得运用极限方位限制器泊车。

    4.4.13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恪守以下规则: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陈述险情;

    b.根据重物的具体状况和吊装计划要求挑选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运用;

    c.吊物绑缚有必要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笔直线;绑缚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由一人担任指挥;

    d.制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别状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有必要事先与指挥人

    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联络,并设置支撑设备;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转轨迹上;

    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通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星的物件时,有必要运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分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上和其它物体冻住在一起的重物;

    g.人员与吊物应坚持一定的安全间隔;放置吊物就位时,可选用拉绳或撑竿等辅助就位。

    4.4.14吊装作业结束,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作业:

    a.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则的稳妥方位,一切操控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运用电气操控的起重机械,有必要将总电源开关堵截;

    b.对在轨迹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则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查看、保护;对到达作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d.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状况及没有消除的毛病;

    e.对起重机械进行保护保养时,堵截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其他

    若在码头运用浮吊进行大件吊装作业,则应先编制好计划,除恪守以上规则外,还需报海事部分同意后方可履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履行。

    6.记载

    6.1作业许可请求单

    6.2起重吊装作业查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