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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21-06-08  浏览:4
    起重吊装及笔直运送机械安全技能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条:操作人员在作业前有必要对作业现场环境、行进路途、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分量和分布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作业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反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第三条: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明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设备。在起重臂、吊钩、吊篮(吊笼)、平衡重等转(运)动体上应标以明显的颜色标志。

    第四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有必要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履行规则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履行。

    第五条:操作室远离地上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产生困难时,地上及作业层(高处)的指挥人员均应选用对讲机等有用的通讯联络方法进行指挥。

    第六条: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中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承认制动器灵敏、牢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维护设备,应无缺完全、灵敏牢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设备替代操作机构。

    第八条: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反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宣布音响信号暗示。

    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业或经过。重物吊运时,禁止从人上方经过。禁止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则的起重功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状况下需超载运用时,有必要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能办法,并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部技能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禁止运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结实,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散物件。易散落物件应运用吊笼栅门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方位的物件,应按符号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选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第十三条:起吊载荷到达起重机额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上200~500mm后,查看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结实性,承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第十四条: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忽然制动。左右反转应平稳,当反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在下降。

    第十五条:禁止起吊重物长期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纳办法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忽然停电时,应立即把一切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纳办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第十六条:起重机运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能功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有必要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运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运用的钢丝绳,其结构方式、规范及强度应契合该型起重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衔接结实,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存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避免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运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第十八条:钢丝绳当选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范、数量应契合表1的规则。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常常查看紧固状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1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条:每班作业前,应查看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衔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到达或超越表2规则的根数时,应予作废。当钢丝绳外表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2作废规范按表3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作废。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表2
采用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规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表3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

    第二十条:向滚动的卷筒上环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光滑脂,有必要在中止作业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禁止补焊。当呈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替换:

    (1)外表有裂纹、破口;

    (2)风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越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越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越其直径的3%~5%。

    第二十二条: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外表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替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越原厚度50%时,应替换制动带。

    2.履带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上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斜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坚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起重机发动前要点查看项目应契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设备及各指示仪表完全、无缺;

    (2)钢丝绳及衔接部位契合规则;

    (3)燃油、光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衔接件无松动。

    第三条:发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则。

    第四条:内燃机发动后,应查看各仪表指示值,待作业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作业,次序查看各作业机构及其制动器,承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越出厂说明书的规则。当无材料可查时,不得超越78°。

    第六条: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禁止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到达额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时,禁止下降起重臂。

    第七条:在起吊载荷到达额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第八条: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上试吊,当承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牢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避免吊钩冒顶。当起重机中止作业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第九条:选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功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和谐,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越答应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坚持笔直状况。

    第十条: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越答应起分量的70%,行走路途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上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进。禁止长距离带载行进。

    第十一条: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第十二条: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恰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恰当放大。禁止下坡空档滑行。

    第十三条: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挨近顶端的方位,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方位,各制动器加稳妥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第十四条: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选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状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有必要处于制动方位,并应加稳妥固定。每行进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查看和光滑。

    第十五条:起重机经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有必要先查明答应载荷后再经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纳加固办法。经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备时,应铺设木板维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第十六条: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送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斜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反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选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结实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摇摆。

    3.轿车、轮胎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行进和作业的场所应坚持平整坚实,并应与水沟、基坑坚持安全间隔。

    第二条:起重机发动前要点查看项目应契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设备和指示外表完全无缺;

    (2)钢丝绳及衔接部位契合规则;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足够;

    (4)各衔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契合规则。

    第三条:发动内燃机应恪守本规程的规则。

    第四条:作业前,应悉数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歪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有必要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安稳器。

    第五条:作业中禁止扳动支腿操作阀。调整支腿有必要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高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量吊索和重物自身的高度,留出恰当空间。

    第七条:起重臂弹性时,应按规则程序进行,在伸臂的一起应相应下降吊钩。当约束器宣布警报时,应当即中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条: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有必要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状况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悉数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则的仰角。

    第十条:轿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轿车驾驭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逾越驾驭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条:选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越该工况下额外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操控地下降,下降中止前应逐步减速,不得运用紧急制动。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到达额外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运用低速档。

    第十三条:作业中发现起重机歪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当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禁止制动。

    第十四条: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期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脱离操作室。

    第十五条:起吊重物到达额外起重量的90%以上时,禁止一起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第十六条: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中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第十七条: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路途有必要平整坚实,载荷有必要契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则,重物离地上不得超越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进。

    第十八条:作业后,应将起重臂悉数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运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别离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挠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刺进销孔,并将取力器操作手柄放在脱开方位,最终应锁住起重操作室门。

    第十九条:行进前,应查看并承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契合规则。行进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到达80℃时,不得高速行进。

    第二十条:行进时应坚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崎岖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禁止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行进时,禁止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积物料。

    4.塔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的轨迹根底应契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才能: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答应误差为公称值的l/l000,且不超越±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歪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钢轨接头空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迹接头错开,错开间隔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迹终端lm处有必要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该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迹终端2m处有必要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衔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第二条:起重机的混凝土根底应契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根底外表平整度答应误差1/1000;

    (3)埋设件的方位、标高和笔直度以及施工工艺契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第三条:起重机的轨迹根底或混凝土根底应检验合格后,方可运用。

    第四条:起重机的轨迹根底两旁、混凝土根底周围应构筑边坡和排水设备,并应与基坑坚持一定安全间隔。

    第五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迹及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牢靠的接地设备,接地电阻值不该大于4Ω。

    第六条:起重机的拆装有必要由取得建造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有技能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起重机拆装前,应依照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则,编制装、拆作业办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能办法,经项目部技能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装、拆作业技能计划,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第八条:装、拆作业前查看项目应契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迹铺设或混凝土根底应契合技能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组织、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组织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查看,使风险扫除于装、拆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体系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查看,及时处理存在的间题;

    (4)对选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组织制动体系等进行查看,承认无误后方可运用;

    (5)对装、拆人员所运用的东西、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查看,不合格者当即替换;

    (6)查看装、拆作业中装备的起重机、运送轿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能性能应确保拆装作业的需要;

    (7)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送路途、作业场所等应具有装、拆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能办法的贯彻落实已到达要求。

    第九条: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日进行。当遇劲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气候时,应中止作业。

    第十条:指挥人员应了解装、拆作业计划,恪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运用正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一切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中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第十一条:装、拆人员在进入作业现场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了解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状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能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避免处理不妥而造成事端。

    第十二条:在装、拆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装、拆要求进行,并应坚持起重机的平衡。

    第十三条:选用高强度螺栓衔接的结构,应运用原厂制造的衔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实验证明;不然,不得运用。衔接螺栓时,应选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能要求拧紧。

    第十四条:在装、拆作业进程中,当遇气候剧变、忽然停电、机械毛病等意外状况,短时间不能持续作业时,有必要使已装、拆的部位到达安稳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查看承认无风险后,方可中止作业。

    第十五条:设备起重机时,有必要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设备结实、牢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渠道、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设备装齐。

    第十六条:在撤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办法拆开的起重机时,有必要依照技能部门同意的安全拆开计划进行。

    第十七条:起重机设备进程中,有必要分阶段进行技能检验。整机设备结束后,应进行整机技能检验和调整,各组织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牢靠,各安全设备应灵敏有用;在无载荷状况下,塔身和根底平面的笔直度答应误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载,经技能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运用。

    第十八条: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契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进程,有必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体系,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渠道。操作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有必要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日进行,特殊状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沛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忽然增大到达四级时,有必要当即中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衔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当令收紧电缆。

    (5)升降时,有必要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规范节的空隙,并应按规则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组织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规范节之间的最终一处衔接螺栓(销子)拆开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从头刺进,再采纳其他办法。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持续下一动作。

    (7)升降结束后,各衔接螺栓应按规则扭力紧固,液压操作杆回到中心方位,并堵截液压升降组织电源。

    第十九条: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契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意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法、相互间隔和附着间隔等,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则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装设附着结构和附着杆件,应选用经纬仪丈量塔身笔直度,并应选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笔直度答应误差为2/1000。

    (3)在附着结构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歪斜角不得超越10°。

    (4)附着结构宜设置在塔身规范节衔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则锚固间隔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设备。塔身高出锚固设备的自由端高度,应契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则。

    (6)起重机作业进程中,应经常查看锚固设备,发现松动或异常状况时,应当即中止作业,毛病未扫除,不得持续作业。

    (7)拆开起重机时,应跟着下降塔身的进程拆开相应的锚固设备。禁止在落塔之前先拆一切的锚固设备。

    (8)遇有六级及以上劲风时,禁止设备或拆开锚固设备。

    (9)锚固设备的设备、拆开、查看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作业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恪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则。

    (10)轨迹式起重机作附着式运用时,应提高轨迹根底的承载才能和堵截行走组织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第二十条:起重机内爬高时应契合下列要求:

    (1)内爬高作业应在白日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中止作业。

    (2)内爬高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毛病及异常状况,应当即停机查看,毛病未扫除,不得持续爬高。

    (3)内爬高进程中,禁止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帽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高到指定楼层后,应当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经过内爬高结构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设备或用楔块塞紧。

    (5)内爬高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对固定内爬高结构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暂时加固。放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暂时加固。

    (7)每次内爬高结束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当即选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结内爬高作业后,应查看内爬高结构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暂时支撑的安定等,承认牢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每月或接连大雨后,应及时对轨迹根底进行全面查看,查看内容包括:轨距误差,钢轨顶面的歪斜度,轨迹根底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迹的经过性能等。对混凝土根底应查看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第二十二条:应坚持起重机上一切安全设备灵敏有用,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替换。一切安全设备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禁止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配电箱应设置在轨迹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设备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用,不得拖缆。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它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邻近施工时,与吊钩触摸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暂时放电设备。

    第二十五条:当同一施工地址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坚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间隔不得小于2m。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前,应查看轨迹根底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迹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二十七条:发动前要点查看项目应契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作业组织的外观状况正常;

    (2)各安全设备和各指示外表完全无缺;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契合规则;

    (4)主要部位衔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状况及各滑轮穿绕契合规则;

    (6)供电电缆无破损。

    第二十八条:送电前,各操控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选用试电笔查看金属结构部分,承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第二十九条:作业前,应进行空载作业,实验各作业组织是否作业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组织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设备是否有用,承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越起重机相应起伏下规则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状况,选择恰当的作业速度,操作各操控器时应从中止点(零点)开始,顺次逐级添加速度,禁止越档操作。在变换作业方向时,应将操控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作业方向、忽然变速或制动。

    第三十二条:在吊钩提高、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转到限位设备前,均应减速缓行到中止方位,并应与限位设备坚持一定间隔(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禁止选用限位设备作为中止运转的操控开关。

    第三十三条: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一起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查看。答应带载变幅的,当载荷到达额外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禁止变幅。

    第三十四条:提高重物,禁止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选用慢就位组织或运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第三十五条:提高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过的障碍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条: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组织不设备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接连回转。

    第三十七条:装有上、下两套操作体系的起重机,不得上、下一起运用。

    第三十八条: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当即将操控器扳到零位,并堵截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重复运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九条:选用涡流制动调速体系的起重机,不得长期运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第四十条: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劲风或阵风,应当即中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组织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第四十一条:作业中,操作人员暂时脱离操作室时,有必要堵截电源,锁紧夹轨器。

    第四十二条: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禁止超员,其断绳保护设备,有必要牢靠。当起重机作业时,禁止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方位,不得长期悬在空中。

    第四十三条:作业结束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迹中心方位,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作业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第四十四条:停机时,应将每个操控器拨回零位,顺次断开各开关,封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迹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第四十五条: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查看或修理时,有必要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六条: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第四十七条: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5.卷扬机

    第一条:卷扬机的作业方位应平整坚实,宜远离风险作业区,并应搭设防雨操作棚。卷扬机设备基座应平稳结实,周围排水疏通。操作人员的方位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条:当因施工条件约束,卷扬机作业方位距施作业业区较近时,操作棚除应有防雨办法外,还应选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设置抗冲击棚顶或选用两层棚顶,上层棚顶应具有抗冲击才能,上、下两层棚顶间隔应不小于600mm。

    第三条:固定卷扬机的地锚应结实牢靠,不得以树木、电杆替代地锚。

    第四条:从卷扬机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间隔,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心方位时,滑轮的方位应与卷筒轴线笔直,其笔直度答应误差为6°;不然,应设置辅助导向轮。

    第五条:运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六条: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吊篮)衔接结实,在运转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与机架摩擦。经过路途时,应设置过路保护设备。禁止在钢丝绳运转区域内堆积物料。

    第七条:卷扬机绳筒应设置避免钢丝绳滑脱的保险设备。

    第八条:禁止运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操控开关。运用携带式按钮开关等操控设备,有必要运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越5m。

    第九条:以动力正回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作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条:作业前,应查看卷扬机与地上的固定,弹性联轴不得松旷。并应查看安全设备、防护设备、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设备和钢丝绳等,悉数合格后方可运用。

    第十一条: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第十二条: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规整,当堆叠或斜绕时,应停机从头排列,禁止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提高钢丝绳不得接长运用。端头与卷筒运用压紧设备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规整。当吊篮(吊笼)处于作业最低方位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条: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过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或吊笼提高后,操作人员不得脱离操作方位,物件或吊笼下面禁止人员停留或经过。歇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上。

    第十四条: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状况时,应当即停机查看,扫除毛病后方可运用。

    第十五条:作业中停电时,应堵截电源,将提高物件或吊笼降至地上。

    第十六条:作业结束,应将提高吊笼或物件降至地上,并应堵截电源,锁好开关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