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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修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施行细则
2021-06-10  浏览:0
    天津市修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施行细则

    发文号:建质安〔2010〕793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建造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3

    施行日期:2010-0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修建起重机械运用监督管理,防范出产安全事端产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造工程安全出产管理法令》、《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修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修建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修建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修建起重机械,包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高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修建起重机械的运用、租借、装置(拆开)、修理、查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循本细则并依法承受本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修建起重机械运用的归纳管理。区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区域内修建起重机械的运用监督管理作业。

    第五条市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担任全市修建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作业,并对区县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作业进行督查。区县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时向市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职业协会受市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托付,担任修建起重机械租借企业职业承认;树立产品推广、淘汰及约束运用目录和修建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作业。

    第三章修建起重机械存案

    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运用的修建起重机械有必要契合国家及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出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产品挂号手续。整机及部件应获得国家制作许可、型式试验陈述,随产品配有制作许可证、制作监督查验证明、合格证书、运用说明书和装置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履行)。未处理挂号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修建施工现场。

    第八条修建起重机械运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作许可证、监督查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用凭据等材料,到市建造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存案,获得天津市修建起重机械一致编号(IC卡、设备标牌),修建起重机械产出产权改变时应处理改变手续。外埠进津施工、租借企业自带修建起重机械,有必要处理天津市修建起重机械设备一致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存案: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制止运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端隐患,没有齐全有用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经查验达不到安全技能标准规则的;

    (四)超越安全技能标准或制作厂家规则运用年限的。

    (五)本市规则制止运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达到规则运用年限的,应依照《修建起重机械安全评价技能标准》JGJ/T189-2009的规则,及时进行安全评价。超越规划规则相应荷载情况答应作业循环次数的,应作作废处理。

    第四章修建起重机械租借

    第十一条修建起重机械租借单位应当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契合本市规则的租借条件获得“修建施工机械租借职业承认证书”后,方可从事修建起重机械的租借活动,对所租借的机械设备要承当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修建起重机械租借单位应按国家安全出产管理有关规则,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职责制及设备管理、修理保养准则,装备专业技能人员和修理、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修建起重机械租借单位租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定租借合同,同时签定安全运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禁止自带或租借修建起重机械。

    第五章修建起重机械装置

    第十五条修建起重机械装置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则,树立健全各项安全出产管理准则和安全出产岗位职责制,拟定归纳应急预案,编制装置拆开技能工艺文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装置单位,应依法获得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出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装置(含顶升附着、拆开)活动;外地装置单位须处理进津存案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装置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修建起重机械设备装置的作业人员,包含起重机械司机、装置拆开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通过专业技能训练和考核,获得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一致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获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修建起重机械拆装作业。

    第十八条装置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的装置单位,报建造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存案,作业人员产生改变时应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九条装置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装置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情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功能和有关技能标准,编制装置施工计划、技能安全办法、专项应急预案,由装置单位技能担任人批阅,并经总承揽、运用、监理单位审阅。

    第二十条修建起重机械装置单位在装置(拆开)前,应填写装置(拆开)奉告表,将相关材料报送总承揽、监理单位审阅,并报市、区(县)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装置(拆开)施工。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装置单位应与托付装置单位签定装置合同,并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出产职责。依照有关规则应树立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塔吊等起重机械根底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总承揽单位进行根底施工,根底改变规划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塔吊附着应契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则。当根底、附着遇特殊装置办法,应进行技能计划论证。总包、监理、运用、装置单位应联合对根底、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装置。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装置前,装置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查看,填写查看记载,装置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装置单位应依照施工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装置单位在装置进程中,严厉依照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装置单位技能、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揽、运用和监理单位应对装置施工进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载表。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装置结束后,装置单位应严厉依照安全技能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查验表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报查验检测单位进行装置查验,出具查验合格证明后,施工总承揽单位安排装置、运用、监理、租借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查验,方可投入运用。

    第二十六条起重设备检测查验时,应到市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检测查验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被检起重机械IC卡,经审阅后处理检测查验。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装置完毕后,装置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装置工程材料移送运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装置查验合格后30日内,运用单位应到建造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处理运用挂号手续,收取《建造工程起重机械运用挂号证》标牌,并将此牌悬挂在设备显着处。

    第二十九条运用单位处理修建起重机械挂号时,应向挂号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起重机械挂号表;

    2、设备IC卡;

    3、装置(拆开)奉告表;

    4、装置作业人员证书单位资质证书;

    5、装置查验查验陈述;

    6、装置查验表;

    7、托付装置(拆开)合同;

    8、安全协议;

    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信号司索人员上岗证书;

    10、修理保养、运用管理准则、操作规程等管理准则;

    11、安全出产应急预案;

    12、起重设备租借合同;

    13、租借运用安全协议;

    14、租借职业承认证书;

    15、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挂号部门应按有关规则,在收到运用单位提交的挂号材料后,在7个作业日内,对契合挂号要求的核发运用挂号证明。

    第六章修建起重机械运用

    第三十一条运用单位、租借单位,应当树立健全修建起重机械安全出产职责制和管理准则,对设备购置、租借、装置、运用、修理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装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出产事端应急预案,做好运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查看。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运用单位应进行进场查验,总承揽、监理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审阅把关,履行批阅手续。

    第三十三条修建起重机械运用应当严厉履行有关安全运用规则和技能规范;遵守安全技能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设备修理保养项目,保持设备完好情况。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显着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及夜间作业照明;多塔作业时应拟定专项作业计划;

    第三十四条修建起重机械,禁止设备带病作业,按时填写设备作业记载、修理保养记载和交接班记载。

    第三十五条修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训练、考核、年检、延期复核等作业,依照《修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质(2008)75号文件要求履行。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租借单位、自购修建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应当树立修建起重机械安全、技能、运用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品档案:购销合同、发票、制作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查验证明、存案证明;

    (二)、技能档案:装置运用说明书、修理手册、零部件目录;

    (三)运用修理档案:维护保养、修理和技能改造记载;作业及交接班记载、累计作业记载;定时查看记载;运行毛病和设备安全事端记载;

    (四)装置档案:历次装置计划、查验材料、查验陈述、安全作业交底等;

    (五)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六)安全档案:安全训练记载、安全会议记载、安全技能交底纪录。

    第三十七条运用单位应当树立修建起重机械档案,包含产品、装置、查验、运用等有关安全确保材料。

    第八章查验检测组织

    第三十八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从事修建起重机械设备查验检测的单位,契合查验检测资质条件的应到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挂号存案手续,承受建造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处理挂号存案手续,应提交材料如下:

    1、查验检测组织的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编码、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2、查验检测组织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查验检测组织从事修建起重机械查验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修建起重机械查验检测准则、内容和办法;

    5、各类修建起重机械查验检测陈述格局;

    6、修建起重机械查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清单;

    7、查验检测、审阅、同意程序等。

    第四十条修建起重机械查验检测组织应树立健全查验检测管理准则、查验检测陈述批阅准则和检测计算报表准则,依照托付展开对起重机械查验检测作业。

    第四十一条查验检测单位接到查验检测使命单后,应将查验检测日程报送市建造安全管理部门,按时派员到被检工地进行查验检测。查验检测完毕后,在3个作业日内出具查验检测陈述。

    第四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记载、检测陈述、检测成果担任;审阅人员对检测定论担任;检测组织对检测陈述、鉴定定论承当职责。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修建起重机械设备租借、装置、运用和查验检测施行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看单位提供有关修建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二)进入被查看单位或被查看施工现场进行查看;

    (三)纠正违背修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则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修建起重机械产生事端,市区(县)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事端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建造、施工、监理、监督、租借、装置、运用、查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产生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建造工程安全出产管理法令》、《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修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则,予以经济处分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天津市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担任解释。

    第四十七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修建起重机械专项用表清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修建起重机械专项用表清单

    1、修建起重机械装置(拆开)奉告表

    2、修建起重机械检测申请表

    3、修建起重机械运用挂号表(一式五份)

    4、安全技能交底(津建安表22)

    5、装置前查看记载(津建安表24)

    6、作业人员挂号表(津建安表25)

    7、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津建安表26)

    8、接地电阻测验记载(津建安表35)

    9、进场查验表(津建安表38)

    10、物料提高机装置查验表(津建安表39)

    11、施工升降机装置查验表(津建安表40)

    12、塔式起重机装置调试记载(津建安表41)

    13塔式起重机根底查验表(津建安表42)

    14塔式起重机装置查验表(津建安表43)

    15、顶升(提高)锚固查验表(津建安表44)

    16、起重吊装机具查验表(津建安表45)

    17、装置查验表(津建安表46-1)

    18、起重机械装置(拆开)进程监控表

    19、起重机械轨道根底查验表(津建安表42-1)

    20、起重机械装置自检表(各机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