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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
2021-06-11  浏览:0
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EPC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处理,削减和根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产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处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运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

    二、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设备,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

    三、吊装设备的额外负载才能: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才能,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四、起吊分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高器械的最大总分量;

    五、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六、本规则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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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修建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备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杂乱,技能难度大,安全危险大,有必要由总包方与分包方一起把关,严格处理。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具体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色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计划,并报业主方(监理)、总包方项目部技能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含: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略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根据、规划核算、地锚规划、钢丝绳及索具的规划选用、地耐力及路途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等。严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色编制专项施工计划,并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计划和安全技能交底。

    第六条

    严重起吊作业、特别作业、重要施工工序有必要处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凡属下列状况之一者,有必要处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有必要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不然不得施工。

    (一)分量到达起重机械额外负荷的90%;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三)起吊精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杂乱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严重、精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位及负荷实验;

    (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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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有必要由专业技能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有必要按国家规则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戒备阻隔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有必要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制止突然制动和改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避免倾倒。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制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有必要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期逗留。在空中短时间逗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脱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查看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设备;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查看,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牢靠的避雷设备。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一)超越额外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分量不明确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绑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五)制动器、安全设备失灵不吊;

    (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缺乏看不清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牢靠安全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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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避免磨损钢丝绳)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状况制止起吊:

    (一)当工作地址风力到达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到达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

    (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缺乏,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址、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产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中止工作后进行排除,制止在工作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产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有必要采取恰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制止进入危险区;

    (四)制止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渠道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运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运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规划单位的赞同。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运用与处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查看查验,包含额外荷载、静载、动载实验,查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才能,并对各种安全设备进行活络度、牢靠度的测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运用。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实验由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督进行,实验结果交监理、总包方存案。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分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设备应完全并活络有效。轨迹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应先具有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区域的地、市劳动部门请求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运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查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处理规章准则。

    安全处理规章准则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司机守则;

    (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起重机械保护、保养、查看和查验准则;

    (四)起重机械安全技能档案处理准则;

    (五)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准则。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能档案,其内容包含:

    (一)设备出厂技能文件;(二)安装、修补记载和查验材料;

    (三)运用、保护、保养、查验和实验记载;

    (四)安全技能监督查验陈述;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载;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