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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
2021-06-11  浏览:1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安装拆卸技术工艺文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外地安装单位须办理进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作业。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告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安装(拆卸)施工。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塔吊等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表。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表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报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装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使用、监理、租赁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起重设备检测检验时,应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测检验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被检起重机械IC卡,经审核后办理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并将此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起重机械登记表;

    2、设备IC卡;

    3、安装(拆卸)告知表;

    4、安装作业人员证书单位资质证书;

    5、安装验收检验报告;

    6、安装验收表;

    7、委托安装(拆卸)合同;

    8、安全协议;

    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信号司索人员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