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2、起重设备租赁合同;
13、租赁使用安全协议;
14、租赁行业确认证书;
15、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核发使用登记证明。
第六章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单位应进行进场验收,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审核把关,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使用规定和技术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设备维修保养项目,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及夜间作业照明;多塔作业时应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按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年检、延期复核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质(2008)75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租赁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使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档案:购销合同、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二)、技术档案: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
(三)使用维修档案:维护保养、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转及交接班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定期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设备安全事故记录;
(四)安装档案:历次安装方案、验收资料、检验报告、安全作业交底等;
(五)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六)安全档案: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纪录。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产品、安装、验收、使用等有关安全保证资料。
第八章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十八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符合检验检测资质条件的应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资料如下:
1、检验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编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内容和方法;
5、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格式;
6、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清单;
7、检验检测、审核、批准程序等。
第四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报告审批制度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委托开展对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单位接到检验检测任务单后,应将检验检测日程报送市建设安全管理部门,按时派员到被检工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
2021-06-11 浏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