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运用单位在锅炉及压力容器投入运用前,应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运用登记办理规矩》的有关要求,到质量技能督查机构或授权部分逐台办理运用登记手续。
(二)锅炉及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走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有必要按设计规则制订有用的操作要求和采纳防护办法;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操作,并经技能负责人同意;在实际操作时,应派专业技能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定时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出产教育,培训查核作业由盟级质量技能督查机构或授权部分负责。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产生下列反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纳紧急办法,按规则的陈述程序,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
1.锅炉及压力容器作业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越规则值,采纳办法后仍不能得到有用操控的。
2.锅炉及压力容器的首要受压元件产生裂缝、鼓包、变形、走漏等危及安全现象的。
3.安全附件失效,过量充装的。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确保安全工作的。
5.产生火灾等直接要挟到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
6.锅炉及压力容器液位超越规则,采纳办法后仍不能得到有用操控的。
7.锅炉及压力容器与管道产生严重振荡,危及安全工作的。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2021-06-15 浏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