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办证施行细则
1适用规模
适用于公司规模内出产区域和所属新、改、扩建设项目区域内在检修理进程中使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产生方位变化的作业进程。
2吊装机具
系指门式起重机、装卸机、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4作业安全处理基本要求
4.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则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查看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查看应契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2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吊装物体虽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宝贵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4危险处理
吊装作业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出产运转部查看,报出产运转部主管吊装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行。
4.5起吊负荷
使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转应坚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接受的载荷不得超越各自额外起重才能的80%。
4.6对吊装作业批阅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执行、作业环境不契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作业前的安全查看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查看:
5.1挑选作业人员
出产运转部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承认。
5.2执行安全措施
出产运转部进行吊装作业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评论,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承认
5.3查看作业用具
施行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查看承认,保证处于完好状况。
5.4在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岗位,施行吊装作业单位运用汽车吊装机械,要承认设备有汽车防火罩。
5.5查看作业环境
施行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查看(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妨碍)。戒备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戒备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戒备标志应契合《安全标志运用导则GB16179》的规则。
5.6承认天气状况
施行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劲风时,不该组织吊装作业。
6作业中的安全查看
6.1承认人员责任
吊装作业时应清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显着的标志;应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契合GB2811的规则。
6.2应分工清晰、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则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计划和指挥信号。
6.3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查看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上,排除毛病后重新试吊,承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4吊装锚点的挑选
禁止使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出产运转部查看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5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满意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劲风时,应中止作业。
6.6吊装进程中出现毛病,应当即向指挥者陈述,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私行脱离岗位。
6.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8吊装负荷
使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转应坚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接受地载荷不得超越各自额外起重才能的80%。
7操作人员应恪守的规则
7.1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宣布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迫泊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宣布,均应当即执行。
7.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陈述险情。
7.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7.4禁止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住在一同的重物。
7.5在制动器、安全设备失灵、吊钩防松设备损坏、钢丝绳损伤到达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操作。
7.6应按规则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挑选运用,禁止超负荷运转。所吊重物挨近或到达额外起重吊装才能时,应查看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7重物绑缚、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此刻不得进行起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7.8不准用吊钩直接环绕重物,不得将不同品种或不同标准的索具混在一同运用。
7.9吊物绑缚应可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笔直线上。
7.10无法看清场所、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则坚持满意的安全距离,不能满意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7.12停工和歇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7.13在起重机械作业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查看和修理;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4下方吊物时,禁止自在下落(溜);不得使用极限方位限制器泊车。
7.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劲风时,应中止露天作业。
7.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恪守本标准外,还应恪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标准。
8作业结束后的作业
1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则的方位,所有操控手柄均应放到零位,运用电气操控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方位有用锚定。
3起重用具的保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则的当地,并对其进行查看、保护、保养。
4危险奉告
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奉告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毛病。
9作业证处理
9.1凡运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均需要处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作业证》由出产运转部负责批阅处理。
9.2各分公司(部分)运用电葫芦固在定区域进行吊装作业,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处理,制定吊装安全处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出产运转部申报固定吊装区域,并将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向出产运转部进行存案,经同意后,可不处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9.3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出产运转部分收取《作业证》后,应仔细填写各项内容,编制吊装计划,交作业单位负责人审阅,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计划一并报出产运转部分负责人同意。
9.4《作业证》同意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查看《作业证》,承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9.5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禁止涂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规模或搬运作业部位。
9.6对吊装作业批阅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执行,作业环境契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9.7《作业证》一式三份,批阅后的《作业证》一份交吊装单位,一份交吊装指挥,一份在出产运转部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9.8一个重物的吊装作业处理一张《作业证》。
吊装作业办证施行细则
2021-06-15 浏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