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4)。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应当与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所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进行报名。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清运条件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成交签约。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交易指南-竞价报名-报名手续”第4条规定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签约地点: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3.交易价款。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签署的资产交割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4.由于标的物属于特种设备,转移或拆卸有较大的危险性,转移和拆卸标的物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5.受让方如利用车辆运输拆解后的设备,原则上,要求装车宽度不超过3米,高度不超过4.5米,并满足港区和市政道路通行要求。
6.受让方应在项目实施阶段为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7.受让方应在开工前,为本项目投保工程一切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受益人为转让方,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及负担投保费用。
8.受让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9.受让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受让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0.受让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11.受让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12.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有效作业证。
13.受让方拆卸作业应符合当地及国家的环保及安全标准,合法拆解处理,因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4.双方应按照附件8:《2台报废门座式起重机交易合同》的内容和格式签订交易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环境保护协议》、《廉政合同》三份协议,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双方应遵守并履行协议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15.如受让方违约,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且转让方仍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16.由于标的为转让方已报废资产,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对该资产的处置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标的一旦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对该资产的处置等负全部责任,转让方对受让方不合法的应用、处置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17.纠纷处理:双方平等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交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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