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是指经过公开招标确认的承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办公家具、印刷服务、公务车保险、公务车维修等协议采购业务的供应商。
第二条 协议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行业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协议供应商应带头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协议所承诺的义务。
第四条 协议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主动接受、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协议供应商应当热情承接采购人的协议采购业务,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
第六条 协议供应商应将具体优惠条款、采购人应享受的优惠率张榜公示,接受社会、采购人、监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协议供应商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管理规范,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行业竞争,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协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分别在《协议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一)提供走私物品的记6个“▲”;
(二)提供假冒伪劣物品的记6个“▲”;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记6个“▲”;
(四)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记4个“▲”;
(五)按采购人要求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记4个“▲”;
(六)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记4个“▲”;
(七)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投诉或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害的记4个“▲”;
(八)不按规定报送材料、报表,或报表不真实的记1个“▲”;
(九)协议供应商不按规定给采购人优惠的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的经查证属实记4个“▲”;
(十)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期间被各行业主管机关处罚记4个“▲”,被司法机关处罚的记6个“▲”;
第九条 协议供应商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年度每记1个“▲”扣1分,并作为下年度评标扣分依据,累计达到6个“▲”不再作为协议供应商,并取消次年参加协议供应商的资格。
第十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载由黄石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并告知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