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
2006
台州市颁布测绘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测绘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测绘工程估算价超过20万元或测绘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揽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分解项目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测绘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四条 测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测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测绘工程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测绘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列入当地的年度测绘计划;
(二)测绘经费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材料(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
(二)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测绘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测绘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
(二)测绘工程概况及招标内容;
(三)对投标报名资格的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选定办法;
(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招标前期条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资金来源、主要测绘要求等;
(二)招标内容、招标方式;
(三)招标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四)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
(五)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评标方法和标准;
(七)对测绘成果使用权等;
(八)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等主要合同条款);
(九)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测绘工程,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否则,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或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投标。
当投标申请人数在3个和10个(含10个)之间时,一般应全部进入投标;当投标申请人数多于10个时,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10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名情况、投标人选定情况)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有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投标资格,并指定牵头人或代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更正、补充或撤回投标书的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或委托的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
第二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从测绘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商请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测绘工程专家库由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组建。入选测绘工程专家库的条件为:
(1)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从事测绘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后工作满五年;
(3)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健康状况良好;
(4)没有经济及其他违法违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2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测绘工程项目,一般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行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报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同时无条件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