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
关于转发《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及《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的通知》
2020-10-17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1279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0-10-15在网上发布:关于转发《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及《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直属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受控,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及《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与项目部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2、《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在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安全管理首要责任,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连带责任,并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五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在施工现场围挡内使用,对与周边构筑物、外电存在碰撞或触电隐患的,或其旋转半径范围内覆盖到学校、商场、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相应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重点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验收、落实情况。

    第七条 监理单位要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针对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工程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过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督履责。

     

    第四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级以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配备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中明确具体设备管理人员,其中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大于等于5台的,设备管理人员应为专职人员;数量小于5台的,可以为兼职人员。

    企业和项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2)能够攀爬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

    (3)熟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能够识别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强化设备进场验收关,把好源头,对拟安装使用设备必须在进场安装前,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安装前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严禁安装使用。进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重要安全保险装置、主要运行机构及其关键构配件、主要受力钢结构件等。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保证设备安装、使用、拆卸全过程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等(如地基承载力报告、现场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立面图、附着点承载力报告等),并应提供满足设备进场安装的基本安全条件和安装环境(如道路场地硬化处理、电源布置合理、交叉作业有效管控等)。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配备及信用评价等级情况,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按期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状况完好,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稳定运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在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起重量大于3160kn·m的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鼓励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均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和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的资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审核,重点核验证件的有效性、真伪性和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上岗作业。变更人员的必须及时上报。

    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必须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型号、主要性能、运行环境、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安全禁忌等。变换岗位的必须重新进行交底。

    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识别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登机防坠保险绳(器),并为操作人员配备专用安全带。

    起重吊装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否则严禁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重点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环节的全过程安全管控,实施作业前的专项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的危险区域警戒和方案实施现场监督,作业后的检验检测和联合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安排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全过程在场履责。

    对安拆所使用的辅助起重设备,实际使用的选型要和安拆方案一致,对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使用过程应重点对吊车及其支腿作业环境、伸出情况、基础稳定性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定期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责任,指定企业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和项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依照管理要求,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实体安全状况、起重吊装的吊索吊具(含扁担梁、钢丝绳、卡环、料斗等)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在企业层面,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在肥所属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在项目层面,应当至少每个月对本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经企业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在肥应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学习场所,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场地,且不得和其他企业共用。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和本单位在肥的安拆作业班组数量相匹配。其中在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多于3个作业班组的,每增加1个班组增配1名)、在肥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多于2个作业班组的,每增加1个班组增配1名),且能保证常驻我市,在岗履责;

    注册地非本市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在肥应明确具体负责人保证常驻我市履责。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加节)、拆卸作业中,必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在肥建筑起重机械定期巡查,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到现场履职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应与每名在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确保安拆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各工种数量配备合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人员数量符合资质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

    定期应对在肥的每名安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留有教育过程的影像和教育学习内容材料。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核审查通过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安装(含顶升加节)和拆卸工程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过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管。

    第十八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告知程序,在告知中应明确本单位在安装(拆卸)作业现场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含证件)和具体从事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名单(含证件),计划安装(拆卸)实施时间。

    第十九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应定期对在肥所安装的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独立高度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装配式建筑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按不少于 1 次 / 半月的频次、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每半月不少于1次),并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每月汇总集中报送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环节管理:

    1、塔式起重机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提倡使用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

    (2)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应由原厂提供,并附有合格证明材料。

    (3)严禁用标准节或加强节替代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严禁重复使用基础预埋节或固定支腿。

    (4)标准节联接高强螺栓应采用双螺母紧固,联接安装时,应保证螺杆在下,螺母在上(产品设计结构要求除外)。

    2、施工升降机

    (1)在非屋面施工期间,自由端不超过6米,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挡块位置应保证吊笼笼顶运行高度不超过最上一道附墙架,严禁吊笼在自由端运行;

    (2)在屋面施工期间,自由端不超过7.5米,且在结构最顶层处必须增设一道附墙架。

    (3)标准节联接高强螺栓应采用防松螺母或双螺母紧固,联接安装时,应保证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3、建筑起重机械转场安装前,必须在维保基地内维护保养,并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转场安装。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螺栓应全部卸下,严禁多节标准节整体不拆解、不保养、不检查转场安装。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在肥应有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检测人员,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

    1、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或最大安装高度时;

    (3)距上次检验检测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2.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3)距上次检验检测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3.物料提升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检验检测期限满一年时;

    (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4)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6)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明确检验检测机构;施工现场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自安装到拆除前的检测原则上应由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签订书面检验检测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坚决杜绝假检测、假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导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

     

    第一章 起重机械管理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管

    第一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各有关责任主体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后简称“设备”)安全管理的公司履责行为及其相应管理能力方面的监督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切实推动各相关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二条  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督抽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或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履责情况;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各项目使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针对设备安拆租赁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三条  针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抽查,应重点抽查监理单位公司职能部门针对设备安全监理的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针对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监督抽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办公地点及设备维保场地的设置,以及安全技术人员、安拆作业人员、检查维保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

    (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设备定期检查维保的落实情况;

    (四)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内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第五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状态及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机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依法予以项目停工或通报处理等,切实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控,有效遏制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承包单位项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并在岗履责,相关责任制是否有效落实;

    (二)总承包单位项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设备安全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人员的设备安全监理日志等内容是否完善,并真实有效;

    (三)相关设备专项方案(如外电、防碰撞等)、预案是否按要求进行编制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方案完善后并经审核批准通过;

    (四)监理单位设备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否针对性的编制审批,并有效落实;

    (五)项目设备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

    第七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拆行为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拆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并按要求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拆作业现场,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设备安全监理人员均在岗履责;

    (三)安拆作业现场安全警戒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存在交叉作业,是否存在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安拆作业区;

    (四)安拆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其它明显影响安全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使用状态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工作半径内是否存在明显影响安全使用的外电、碰撞、高处落物打击等安全隐患;

    (二)设备基础是否存在明显变形、积水等安全隐患;

    (三)关键安全限位保险装置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四)主要受力钢结构件是否存在变形、锈蚀、开裂明显等安全隐患;

    (五)设备自由端高度、塔身(或导轨架)垂直度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六)主要受力钢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等连接件的安装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第九条  针对施工现场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操作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现象;

    (二)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技术及安拆档案的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拆合同、安全协议,以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等;

    (二)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验收记录;

    (四)定期检查维保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第二章 加强对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的检测不规范行为,以及其检测能力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将限制其从事与实际检测能力不符设备检测项。主要抽查内容如下:

    (一)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真实;

    (二)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要求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委托进行检测;

    (三)设备检测时,是否按要求留存影像记录;

    (四)是否存在其它明显违规检测行为等。

    第三章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理力度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我局,我局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启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程序,并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凡因安拆、顶升、加节等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蛮干或因机械安装、维保质量导致设备倒塌、折臂、倾覆、冲顶等事故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一律暂停在我市承接新的设备安装工程1年,并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相关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一律记录不良行为。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此类企业所承接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蛮干或因机械安装、维保质量导致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一律暂停在我市承接新的设备安装工程2年,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注册地在我市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撤销企业资质;注册地非本市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并建议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核准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相关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一律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此类企业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采用虚假资料(套牌)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起重机械与备案资料不相符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3个月内不得接收该企业办理新的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此类企业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 设备检验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责任的,直至改正为止对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不予以采信,并将违法行为抄送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检验检测机构或人员具有事故责任的,对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一律实施清退,工程安全监督机构2年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予以采信,同时我局将处理结果抄送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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