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四川灾后重建重点项目与VIP一站式服务
2009-02-16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2002
 为进一步简化灾后重建项目行政审批(含核准和备案)工作,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在2009年2月4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简化灾后重建项目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重点项目  
  实行VIP一站式服务  
  《意见》提出,将区分灾后重建项目投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发改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负责)区分投资主体,分别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和市明确规定及需市平衡外部条件外,投资管理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区(市)县。具体管理权限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和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执行。  
  鉴于灾后重建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急的实际,《意见》提出,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凡属成都市管理权限内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灾后重建项目,一律按重点项目实行VIP一站式服务,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各事项办理时限。对已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发改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完善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尽快落实审批或核准条件。  
  重灾区灾后重建用地报征  
  专享“绿色通道”  
  《意见》明确,对灾后重建用地的报征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简化项目征地涉及的听证等程序,对重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报征全部进入“绿色通道”,采取由区(市)县直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方式上报,减少项目审批时间;同时积极深入挖潜,进一步盘活存量和闲置土地,保障重建发展用地。  
  同时,进一步减免税费。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群众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及非地震受灾区为安置受灾群众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严重的都江堰、彭州、崇州、大邑县的征地按相关规定减免征地管理费。  
  在规划环节,《意见》提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由当地(市)县规划部门管理;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已审查通过的灾后重建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当地(市)县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当地(市)县规划部门应在建设过程中加强巡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已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并联审批促重建项目  
  行政审批效能  
  针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意见》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审批权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建委对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外地赴蓉整体援建项目所指定的外地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外地企业入蓉登记管理上简化手续,加强服务。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建项目,在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在施工图审查的同时进行招标活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中标手续;对采用比选或指定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项目,可采取分段施工图审查形式,保证施工进度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并联审批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办事程序,促进重建项目的行政审批效能的提高。  
  与此同时,要强化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水平。文中内容、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