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锅炉、压力容器(含封头)、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锅炉、压力容器(含封头)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许可的具体实施方法,主要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等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具体实施方法,主要执行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安全阀制造许可的具体实施方法,主要执行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许可的具体实施方法,主要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