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解析:本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这主要是因为财政部门具备相应的职能和监管条件。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就已经赋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此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从另一个角度讲,其他部门也无法替代财政部门管理政府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如果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来讲,握有资金支付权的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
2、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本条所称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有关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部门以及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后两者的职责非常明确,即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两者都属于事后监督,审计监督的重点是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财经纪律等问题,监察监督的重点是政府采购及公职人员的行为。
所谓国务院有关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则根据2000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执行。该《意见》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国务院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缺位,不越位。
依据本法,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一是预算管理。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七是监督检查。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方面,要注意协调资金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的关系,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4、监督管理不是财政一家的事。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相互合作,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如在制定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时,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分清职责。
5、在工程监督上财政部门要注意与其他部门分工。
按照本法规定,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现行的工程项目安排及工程管理并不冲突。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行为的管理,并不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建筑市场管理以及建筑行业招标中介机构管理等还是由原来的相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