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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起重机吊装货物坠落伤人 租赁双方连带担责
2011-08-08    来源: 法制网  人气: 2698
      南昌8月4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谢沐 建筑公司租赁起重机施工作业,租赁双方操作不当导致起吊桶装水高空坠落,砸伤地面施工人员(住院401天后死亡),构成共同侵权。8月3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江西某机械公司分别赔偿受害人张某家属各项费用21万余元,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8月,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简称建设公司)与新余某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其作为该房产公司新余某工地的总承包人。随后,建设公司又与杨某签订《手脚架协议书》,约定由杨某承包手脚架搭建施工工作,受害人张某系杨某雇员。

      当年8月14日,建设公司与江西某机械公司(简称机械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机械公司提供塔式起重机并负责起重机的安装、调试和维护,配备3名操作人员由建设公司支配管理。

       2009年6月16日,张某在建设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工时,被机械公司出租的塔式起重机起吊的桶装水坠落砸伤。砸伤后张某被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严重,于2010年7月21日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使用起重机作业时机械公司的操作员未对操作规则和注意事项给地面的建设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交代,对地面工作人员违规用钢丝绳捆绑桶装水的行为未加阻止。

       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公司与机械公司形成了租赁法律关系,塔式起重机是一种专业设备,必须要有专业资质(能力)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才能使用。操作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把操作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建设公司委派的地面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交代,对违规用钢丝绳捆绑桶装矿泉水的行为进行阻止,或拒不进行起吊作业以尽到其安全注意义务,但因为操作人员的不当操作行为和建设公司地面人员的不当捆绑和指挥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双方存在共同过错,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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