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2年9至11月份组织开展了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履责行为检查主要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告知、使用登记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检测和验收情况;
5.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定期自行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7.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实体检测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基础、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钢结构和附着等部位的安全状况;施工升降机各部限位、极限限制器和防坠安全器等部位的安全状况。
二、检查情况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质电〔2012〕17号)工作要求,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2〕416号)指示精神,本阶段重点对在用的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共随机抽取建筑起重机械109台(其中施工升降机91台,塔式起重机18台),涉及丰台、朝阳、海淀、大兴、房山、通州、石景山、昌平、密云、延庆十个区县的29项工程、55家产权单位。施工升降机合格55台,合格率为60.4%,不合格36台,其中存在安全隐患16台,一般安全问题的20台;塔式起重机合格15台,合格率为83.3%。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机械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忽略日常维护保养,导致施工现场在用施工升降机带病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如黄村镇1-4#、10-13#住宅楼及S1配套公建楼的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北京金鼎盛起重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淀乡六郎庄新村的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北京物奇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二)机械产权单位未及时对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进行定期检测,导致在用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如黄村镇1-4#、10-13#住宅楼及S1配套公建楼的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北京日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三)个别拆装单位责任意识较差,在顶升、附着过程中管理不严,不能严格按照机械说明书及作业规程进行作业,致使在用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如北京杰驰霖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安装的三个工程的九台施工升降机的地脚螺栓均未正确安装。
四、行政处罚情况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抽检整机不合格的机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机整改,并要求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执法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14家责任单位予以立案处罚,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1家,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3家,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10家。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建筑起重机械拆装现场安全管理力度
拆装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一线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加大拆装现场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机械拆装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作业,确保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作业合格、规范,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起重机械日常作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班前安全交底、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吊装等情况,切实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严禁野蛮吊装,超载等违章作业,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继续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未按照要求履职的责任单位、对抽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械的责任单位实施处罚。对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机械产权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加大对产权单位企业资信等级核查力度,对核查不合格的产权单位暂扣其资信等级证书。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