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34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现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予以调整并公告(名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自公告日起,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开展相应工作,原2013年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及其承担项目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质检总局委托)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
3.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质检总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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