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变更为:
1、投标人应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并具有完成本项目能力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及冶金桥式起重机,级别:B级及以上资质;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则所投设备制造商需具备上述资质,且代理商需获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3、投标人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业绩,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投标产品在全国冶炼行业无不良运行记录。
4、投标人应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人拟投产品近三年在国内应有类似销售、运行业绩(至少提供3项似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用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供货时间或供货合同或设备竣工验收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拟投产品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认可的由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的投标人,才可参与投标。如投标人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其他与此有关内容以此更改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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