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铜陵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11月26日,市政府召开研究港口发展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明确要求:“推动港口码头转型升级。市港航局抓紧拟定《港口标准化建设方案》报市政府研定。在现有港口码头达标整治的基础上,就港口码头相应的腹地规划、配套能力建设、机械化管理水平等分类提出意见”。
1.体现了依法管理的特点
《规定》从制定的依据、制定的内容,都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
2.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
《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划内利用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项目及设施,并且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在管理职责、建设程序、建设内容以及建设准入条件和建设要求上作出规定。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利用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长江支流岸线开展的货运码头项目新建及改扩建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明确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负责全市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定》共二十六条:第一至四条分别是关于目的、适用范围、港口码头建设的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五至九条是关于港口码头建设条件等方面的规定,第十条至二十二条是关于港口码头建设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非货运码头项目建设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是关于有效性和解释权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三)主要规定和要求
1.明确港口码头标准化建设的范围。《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划内利用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项目及设施适用本规定。长江支流岸线开展的货运码头项目新建及改扩建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第二条)。
2.明确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分工。《规定》明确: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市港航局)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示范园区管委会及市发改、安监、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规定》第四条)。
3.明确港口码头建设准入条件。《规定》明确:码头陆域纵深原则上按300-500米控制(《规定》第五条);每米岸线的投资强度不低于70万元。建设1000吨级以下泊位,后方陆域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每亩;建设1000吨至5000吨级泊位,后方陆域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每亩;建设5000吨级以上泊位,后方陆域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每亩。(《规定》第九条)。
4.明确港口码头工程建设要求。《规定》明确:码头工程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码头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规定》第十条);码头水工设施的主要结构形式(《规定》第十一条);码头企业内部环境、散货堆场布置等(《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码头设施设备的的配置及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码头绿化、亮化、污水排放(《规定》第十九条);已建码头的达标整治(《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二、《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11月26日,铜陵市政府召开研究港口发展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加强岸线使用管理。市港航局抓紧修订完善《铜陵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今后凡涉及岸线使用的,一律由专门机构受理,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一律采取市场化出让方式运作”。
制定并公布《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行为的需要,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
港口岸线使用是对港口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加强对岸线使用,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口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我市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审批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审批程序。
《办法》共二十四条:第一至五条分别是关于目的、适用范围、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六至十五条是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十七条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效力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是关于岸线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三)主要规定和要求
1. 明确了港口岸线选址申请的具体要求
明确岸线使用选址申请由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示范园区管委会向市港航局提出,并提供岸线使用选址书面申请、水域、陆域地形图、项目建议书等材料。
2.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由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建设港口项目时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意见等五方面材料。
3.明确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市场化出让方式运作的要求。
《办法》明确经营性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同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对港口岸线涉及到的本区域内的拟使用土地进行统一收储;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按照深水岸线不低于每米1万元,非深水岸线不低于每米8000元的原则进行。
4.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的基本程序要求
《办法》明确了分级审查的程序。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5.建立了港口岸线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明确市港航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港口岸线的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解读形式
1.撰稿解读:铜陵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并发布的内容,认真进行解释。
2.政策问答:以书面问答的形式,进行答疑释惑。
3.在线访谈:采取QQ、微信等工具采取线上互动交流的形式进行宣传,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释惑。
五、解读途径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铜陵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管理局官网(http://192.168.74.168/)、组建港航企业QQ群,通过QQ群或微信平台进行解读。
六、解读时间
《政策解读》在相关政策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后发布。
同时上报两个办法的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后发布。
文中内容、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