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目前在建筑业中大约有12.5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在一般工业和海运业中还有8~10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全国共有起重机20多万台,起重机司机超过25万名。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以职业安全为目标,建立了一套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除了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26个州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分布在全国10个办事处直接负责全国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也应至少是同样有效的,它们的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与联邦OSHA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
OSHA对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主要侧重在使用环节,设计、制造和安装环节主要通过产品质量责任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机制调整。起重机与锅炉、电梯不同,其使用状况和环境复杂多变,使用过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起重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来预测并防止事故的发生。侧重在使用环节监督正是针对起重机的这种特性而定,并对有效地减少事故起重要作用。
起重作业的检查内容
OSHA 管理起重机的主要方式与其管理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类似,主要是制定并以联邦规章形式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对雇主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包括许多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并由雇主指定“有能力的人(Competent Person)”实施检查。起重机作业的检查包括起重机的检查、作业中载荷情况的检查和作业环境的检查。
起重机的检查包括最初检查(投入使用前)、经常性检查(每天检查到每月检查)、定期检查(隔1至12个月)、钢丝绳检查、不定期使用的起重机检查和测试等安全检查。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的间隔时间取决于起重机元件的自然寿命以及它们受到磨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程度。在实施过程中,经常性检查特别强调的是每日的检查,定期检查强调的是一年一次的检查。“有能力的人”要对进行的检查做好书面记录。OSHA除了对检查作了严格的规定,也对预防性维修保养和调整修理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此规定都是规章的形式颁发,效力很高,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并被OSHA的巡查官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将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参照《OSHA现场检查参考手册》执行。工会和雇员对雇主的起重机有关的工作安全条件也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发现的问题除了通过协商解决外,另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向OSHA投诉,再由OSHA安排专项检查来解决。除船上的起重装置和少数州对建筑塔式起重机实施强制性第三方检查外,OSHA并不要求第三方检查,雇主可以指定自己有能力的雇员进行起重机的检查,也可以请专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前者只需经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该培训机构颁发相应证书的人,后者所述的专门检查机构需经OSHA认可。
OSHA在一封解释公函中声称:有关的联邦规章对只用在建筑工地和工业上的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和其他物料处理装置不要求任何证书,OSHA有关的规章要求所有以上设备应由有能力的人或一个政府机构或美国劳工部认可的私人中介代理(检查机构),在初次使用前和今后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业主必须(也只需)保留这些检查记录。按照OSHA规定,雇主也不需要向任何机构注册登记或备案这些检查记录,只要在OSHA巡查官员现场检查时,能够出示这些检查记录就符合要求。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实施检查人员签名,系列编号或其它标识。实际上,这些检查记录也可以制成类似证书的格式。
作业中载荷情况的检查包括载荷的大小、附加载荷和载荷移动。为了便于对作业中载荷情况进行检查,雇主应将额定载荷量、工作速度,特别危害警示或说明张贴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且将操作说明或警示牌张贴在司机能见到的显著的地方。无论何种类型的起重机的实际操作,雇主必须遵循其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说明。
培训和考核一个能力和资格水平符合OSHA规章和AN-SI/ASME标准的桥式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检查员,包括实施OSHA要求的每日/每月/每年检查和ANSI/ASME要求的经常性和定期性检查,通常应在有3年相关的起重机操作、维护、修理、检查、安全和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加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4天检查员培训课程,通过笔试,并由培训机构自行颁发检查员证书。4天培训费用约需要800美元。
起重机法规和标准
(一)起重机法规
本节论述的法规和标准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定义为基础,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为法规;由公认的民间机构(团体)在一定范围内,协商一致制定、颁布,推荐遵循的文件为标准。起重机法规是劳工部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联邦公告》公布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也称OSHA标准,但按WTO的定义应为法规), 这些规章收录入《美国联邦规章》CFR第29章。
起重机的规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工业类规章(1910),第二类是建筑业类(1926),第三类是航运业,航运业又分为船舶起重装置(1919)和岸边起重机(1918、1917、1915)两种。
(二)起重机标准
美国起重机标准主要由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B30索道、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提升机、吊钩、千斤顶和吊索安全标准委员会(B30 Safety Standards Committee for Cableways,Cranes,Derricks,Hoists,Hooks,Jacks,and Slings)起草制定,颁发的AMSE标准,这些标准再经ANSI认可颁布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有时也称ANSI标准。也有一少部分起重机标准采用其它机构的标准,如动力臂架式起重机和铲车协会的《移动式液压臂架式起重机2号标准》等。
不管是ASME标准、其它机构制定的标准,还是再由ANSI确认的美国国家标准,都是自愿性的。但是,OSHA往往在规章中指定起重机应遵守的标准,从而使有关的起重机标准具有强制性。例如:OSHA规章1910.180 《履带式起重机、机车式起重机和卡车式起重机》在(b)(2)新设备和现有设备中规定:所有在1971年8月31日或以后制造并使用的全新履带式、机车式和卡车式起重机,都必须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履带式、机车式和卡车式起重机的安全规范》ANSI B30.5-1968相关规定。OSHA规章1926.550规定:所有履带式起重机,机车式起重机和卡车式起重机都必须符合ANSI B30.5-1968标准中《履带式起重机,机车式起重机和卡车式起重机安全规范》对其设计、检测、构造、测试、维护和操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OSHA规章1926.550还规定:雇主必须遵照动力臂架式起重机和铲车协会的《移动式液压臂架式起重机2号标准》;带轮子的或履带式牵引车的侧臂臂架式起重机必须符合汽车工程师学会(The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标准SAE Standards J743a-1964的要求。
另一方面,从产品质量责任法规中,遵守公认的标准对证明产品没有不合理缺陷有重要作用,以便于减低不可预见责任的风险。
美中也有不足
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特点是抓住了起重机安全问题的实质,即对起重机安全性能、载荷和环境实施的作业检查,并利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制约关系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来落实这种起重机作业检查制度。政府并不对起重机进行注册登记,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也是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一起实施,这方面与锅炉和电梯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做法总体效果不错,可以使政府用较少的资源实现有效的安全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首先在城市建筑工地的起重机安全已经超出职业安全的界限,涉及到公众安全。近几年的几宗起重机倒塌造成公众死亡事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单靠雇主和雇员制约关系和政府的不定期检查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起重机安全的要求。例如,加州1989年旧金山市区的塔式起重机倒塌造成两名市民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州立法机关对当时的起重机安全管理体制不满意,立法规定由州职业安全卫生部门(DOSH)雇用安全工程师对塔式起重机实施一年2次的检查,并对塔式起重机颁发运行许可证。所有塔式起重机的竖立、爬升和拆散也要通知DOSH并得到许可。纽约市则以保护公众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的,通过地方立法,要求建筑工地大型起重机必须经建筑物局检查发证才允许使用,其起重作业人员也要取得职业许可资格。其次是法规和标准中对起重机的使用、检验、维护、安装作业人员和信号工的要求或资格规定不明确,并且有关技术规定滞后。其主要的表现是起重机司机和维护、安装作业人员没有必需的资格,在已有的法规中对有关人员的要求也没有给雇主适当的指引。此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用于建筑业的起重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发展,像在旧金山市发生事故的自爬升塔式起重机就缺少有关针对性的法规要求。第三是政府的强制性检查并不完全到位,有一些雇主没有依法对起重机进行检查。
联邦OSHA在上个世纪末回顾了起重机安全管理状况,指出起重机作业具有的非常严重的危险性质(暴露工人的人数中死亡和严重受伤比例很高),具有潜在的灾难意外的可能,起重机的安全管理需要加强。OSHA 提出改善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法规以适应于技术的进步;更新并明确起重机的司机以及使用、检验、维护、安装人员和信号工的证明或资格的法规要求。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NIOSH)、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顾问委员会(NACOSH)也对起重机安全比以往更为重视。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也将通过协商一致的程序,不断地更新起重机制造、操作、检验要求和司机资格的B30 系列标准。代表大部份建筑起重机拥有者和使用者的搬运和装配协会 (SC&RA),已经建立了一套起重机司机资格的要求和证明。总之,美国各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地改善起重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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