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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
2016-07-07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3708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6〕21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我厅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4日
 

建筑起重机械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两项内容的专项整治,明显提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两项内容方面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消除短板,并培养一批熟练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三、整治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

1.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情况。一是重点整治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及安拆等责任主体单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无设备专业管理人员、责任人员不明确或相关责任人员不熟悉设备相关的标准规范、不掌握设备的安全装置及工作原理、无履职能力或不履职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突出问题。

2.产权备案登记情况。重点整治不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产权备案登记、套取其它设备产权备案登记信息以及超备案有效期使用等行为。

3.老旧淘汰设备的管理情况。重点整治不按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使用淘汰及报废设备等情况。

4.设备的转场保养和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情况。重点整治设备转场不做转场保养、设备及构配件进场未经全面检查验收合格而进行安装、安装非原厂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等行为。

5.租赁、安装等合同的签订,安装(拆卸)告知(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及拆卸等告知)、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拆卸)人员的持证上岗等情况。重点整治与个人签订租赁、安装(拆卸)等相关合同,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借、挂靠资质而进行安装(拆卸),安装(拆卸)人员无证或持假证、套用他人证件上岗(通过“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询),违章操作和不按规定进行安装拆卸告知等行为。

6.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安全技术交底、验收情况。重点整治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流于形式,现场与方案不符,安装、顶升、加节、附着后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验收把关不严、流于形式、验收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7.检验检测情况。重点整治出借、挂靠检测资质,检测人员无证、持假证、套用他人证件上岗(通过“全国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无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及相关图片、视频、检测报告与设备实体情况明显不符、甚至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过检测有效期或停用超过6个月而不及时重新进行检测等行为。

8.使用登记办理情况。重点整治不按规定及时通过“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系统”办理使用登记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使用登记以及超使用登记有效期使用等行为。

9.使用、保养和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整治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假证、套用他人证件上岗(通过“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询),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违章操作,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作例行保养,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不做转场保养,不按规定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经常性检查,不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周期性全面检查,检查、保养工作流于形式、资料弄虚作假。

10.塔吊的安全使用情况。重点整治塔吊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防脱钩脱绳装置、防断绳断轴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吊钩、滑轮等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等行为。

11.施工电梯的安全使用情况。重点整治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急停开关、上下限位、上下极限限位、门电联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SC型不安装安全节,SCD型吊笼及对重防断绳装置失效,安全钩未安装到位、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梯笼超附着高度运行等行为。

12.物料提升机的安全使用情况。重点整治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安全停层装置、上下限位装置、控制器手柄的急停开关等失效,安装高度超过30米时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等装置,附墙架安装不符合要求、未采用原厂附墙架或采用非标准附墙架时未经设计计算或不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超独立安装高度未安装附墙架,附墙架间距及自由端高度超过6米,违规使用缆风绳,吊笼超附着运行、吊笼载人、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等行为。

13.其它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14.对人员的证件须采用“人和三证合一”的方式进行核查(本人、身份证、操作证、证件网络查询截图)。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情况。一是重点整治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无临时用电专业管理人员、责任人员不明确或相关责任人员不熟悉相关的标准规范,不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及相关专业知识,无履职能力或不履职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突出问题。

2.电工及用电人员的情况。重点整治电工无证或持假证、套用他人证件上岗,不熟悉相关标准规范,用电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了解安全用电基本知识等行为。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交底、验收情况。重点整治不按规范要求的8大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审批流于形式,施工现场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验收把关不严、流于形式、验收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

4.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整治施工现场“三大系统”(三级配电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形成,未采用同一保护系统,无安全用电保护措施、随意配电、私拉乱接等行为。

5.外电线路及配电线路执行规范的情况。重点整治不按规范对外电线路进行防护,配电线路导线及电缆的选用及架(敷、埋)设、 固定、防护不规范等情况。

6.安全电压使用情况。重点整治潮湿等特殊场所的照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等行为。

7.工作零线(N线)和保护零线(PE线)的设置和防雷接地情况。重点整治不按规定设置PE线,PE线串联设置,N线与PE线混用,PE线重复接地的数量不足,不按规定设置防雷接地等行为。

8.配电箱、开关箱的设置和箱体内电器装置的情况。重点整治使用锈蚀、破损、材质不符合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使用木板配电箱、木板开关箱,箱体未设门、锁、无防雨措施,现场不设置总配电室或其防火等级等设置不符合要求,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不分开设置,配电箱中动力与照明未分路设置,箱体内电器装置的选择及安装不规范,漏电保护器的参数不符合要求、各级之间参数不匹配,用空气开关代替隔离开关或漏电保护器等行为。

9.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执行情况。重点整治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等行为。

10.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用电情况。重点整治用多股单芯线代替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作为负荷线或电缆芯线选用不规范,用设备自带控制箱代替开关箱,使用倒顺开关控制电器,不按规定连接甚至不连接PE线等行为。

11.使用及维护情况。重点整治不按规定进行巡检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对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参数进行检测或相关的巡检、检查、检测流于形式、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

12.其它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6月下旬至7月底:部署启动、培育专项整治观摩工地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观摩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在本方案所列整治重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实际情况,全面清理两项内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迅速培育不少于2个专项整治的观摩工地,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结合现场观摩,开展一次集中培训,确保施工、监理企业及安全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掌握两项内容的标准规范要求,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8月初至9月底:自查自纠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施工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就两项内容组织所有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材料,企业及项目部、监理部均应存档备查。

(三)10月初至11月底:市州专项督查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企业、项目自查自纠流于形式、专项整治无明显效果的,须责令企业、项目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并列入差别化管理对象。

(四)12月:总结分析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明确两项内容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所采取的常态化管理措施,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为下一步进行其它内容的专项整治积累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创新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此次两项内容的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监管工作的 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分阶段落实并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落实此次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着力于提高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创新监管方式。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方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并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施工企业建立企业级临时用电标准化展示区,相关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基本内容;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要提高科技含量,推广运用安全监控系统;针对监管力量和能力的不足,各地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机构的作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设备专家对辖区内的设备进行检验检测、辅助监督,相关费用可列入防灾防损费用的年度使用计划或争取同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结合考评,严格追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责令整改,对典型案例要媒体曝光。专项整治开展不力、提出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均认定为不合格,并认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对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检测市场。我厅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地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时加扣分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工作无明显成效的地区,将约谈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函告当地政府。

(三)节点控制,及时总结。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及时做好专项整治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汇报工作,各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均应在相应时段结束后一周内报送至我厅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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