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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的通知
2016-08-29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5174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需要,充分发挥专家支撑作用,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工作水平,我局决定整合原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和事故调查专家库,建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库。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专家,具体事项如下:

一、专家资格条件要求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认真严谨,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对自己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安全状况提供独立、公正的见解和判断;

(三)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或一线实践工作10年以上,参与2次(含)以上特种设备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或调查处理的工作经历。

(四)具备下列其中一项:

1.具有高级或同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

3.具备特殊专业技术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应急或事故调查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二、专家来源和数量要求

(一)专家应来源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或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专业应涵盖机械、机电、自动化、力学、金属材料、无损检测、化工工艺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专家数量原则控制在10人以内,其中,上报专家中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三、专家遴选和使用管理

(一)我局组织对各地上报的专家进行遴选,择优确定入库专家,发文公示,并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子网站公布。

(二)我局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对专家进行使用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建库既是对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和事故调查专家库的“二合一”整合,也是一次重新上报和遴选过程,所有专家均需重新上报。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9月30日前将《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2)报送总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材料接收等具体工作,《专家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请直接发(寄)送至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三)联系人:马俊(总局特种设备局事故调查处),电话:010-82260433;

陈佳琳(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电话:010-59068656,sgzx@csei.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附件:1.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   专家推荐表.doc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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