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6〕8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工程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其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逐步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制度,提升建筑工程总体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保险标的和投保方式。保险标的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保险采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投保人,按施工项目(标段)投保,对涉及的每台起重机械单独出具保单的保险模式。
(二)保障内容和保险期限。
1、起重机械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起重设备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机构负责赔偿。
2、起重机械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起重机械自进入施工现场起至离开施工现场为止为参保期,按年度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因起重机械拆除、运离施工现场等原因,实际承保期不足一年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保险合同约定退还相应保费。
(三)保险费率。保险产品费率须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依法合规使用。
(四)保险服务。保险机构应对投保设备提供检测和安全风险检查等服务,并制定规范、统一的服务流程与标准。
保险机构提供检测服务内容的,应当委托起重机械专业检测机构,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投保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保险机构提供安全风险检查服务内容的,应当委托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投保设备在安装、顶升、拆除、使用和维保等过程中开展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保险机构应设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制定出险查勘和理赔流程,提供专业、高效的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应建立对委托机构的评估、考核与淘汰机制,定期对所委托检测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加强诚信管理,并将评估、考核结果反馈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争议处理。投保项目各参建单位对风险管理机构在现场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存有异议,可委托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对整改意见、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
(六)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建立工程起重机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承保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和参建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实时采集发布、定期统计分析,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以市场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开展范围和参与主体
(一)开展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2019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应投保;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安装,在2019年3月31日前无法拆除的,应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投保。
(二)参与主体。
1、承包主体应为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优良、且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保险承保经验的保险机构,且采取一家保险机构主承保其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的共保模式。
2、检测机构应为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独立主体,且应配备足够的起重机械专业检测人员。
3、风险管理机构应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且应具有大型建筑工程及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经验,并配备足够的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中引入保险机制,是对“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促进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有利于完善事故发生后的经济保障机制,维护伤亡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轻政府、企业负担,是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各地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
(二)注重实效,稳妥推进。
保险机构、总包单位等各参保单位要结合项目特点,坚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实效,各项工作要稳妥推进,对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上报,协商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测机构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或参与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检测等工作的权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有效督促起重机械租赁、维保、安装单位对风险管理机构发现的实体缺陷落实整改,积极响应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各参保单位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接受市级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对相关责任纠纷和技术争议的仲裁意见。
保险机构应将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和起重机械风险管理服务方案报保险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运作,强化考评。
保险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各单位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定期统计分析起重机械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及时将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保项目的过程管控和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指导力度。各地区起重机械保险开展工作情况将纳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
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对参与保险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银保监局筹备组(宁波保监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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