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务厅明确,依据政府收购法律法规规定,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应当允许供货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交保证金。政府收购活动要求参加供货商提交投标(呼应)保证金的,投标(呼应)保证金不得超越收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收购人要求中标或成交供货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越政府收购合同金额的10%。鼓舞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在政府收购活动中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收购保证金。
针对整理交还政府收购保证金,吉林省财务厅要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会集收购组织、社会署理组织即日起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完结的政府收购项目保证金收取状况展开专项核实整理工作。收购人和收购署理组织整理出未交还保证金的,要认真核实未交还的原因,逐项清查,分类处置。应依法交还的要立即交还,无法交还的,要查明原因,按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处理。无法律法规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整理交还。收购人委托社会署理组织展开的政府收购项目,应要求社会署理组织供给相关项目投标保证金交还状况,社会署理组织不得拒绝供给。对确因供货商违规违约问题不予交还政府收购保证金的,收购人、会集收购组织要将不予交还的保证金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吉林省财务厅还提出,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计算本部门专项整理结果后(不包含委托会集收购组织展开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状况),填写《政府收购保证金专项整理状况计算表》;省级会集收购组织应独自填写《政府收购保证金专项整理状况计算表》并构成专项整理工作陈述。同时,各市(州)财务部门汇总本地区整理结果后,填写整理状况表并构成本地区专项整理工作陈述。相关报表、陈述纸质版于8月15日前报送省财务厅。对依法不予交还的政府收购保证金,收购人、会集收购组织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告诉书,并依据缴款码将资金经过商业银行缴入同级国库,缴款成功后主动生成《吉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没有收据领购证的单位可到同级财务申请代开财务收据。(吉财)来源:中国政府收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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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购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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