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法规与规范司司长别涛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这一状况。
生态环境危害补偿准则是生态文明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这一准则,要求由形成生态环境危害的责任者承当补偿责任,修正受损生态环境。别涛介绍,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中办、国办2017年印发《生态环境危害补偿准则改革方案》,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至今已开始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证有力、补偿到位、修正有用的准则体系。
他介绍,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会集规则生态环境危害补偿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规则了生态环境危害补偿内容。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将生态环境危害补偿准则在地方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则。
为推动这一准则落实,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相关准则文件和规范,各地制定印发了补偿案子处理中触及的线索筛查、鉴定评价、磋商程序、资金办理等方面的402项配套文件,有用提高了准则实施的可操作性。
他表明,近年来,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用修正。到2021年末,各地推动修正土壤约3700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湿地20万平方米、整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