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货售电合同未事先清晰约定运用非现金结算付出的,应运用现金结算付出,不得运用承兑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事务规则、事务形式、应用场景与票据类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企业自设电子债款凭证东西延期付出。
二、电网企业如确需运用承兑汇票等非现金付出东西延期付出电费的,应采纳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本钱和兑付危险,由两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清晰付出条件,并恪守《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三、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作业,每半年向所在地动力监管组织报送电费结算运用承兑汇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