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办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南省水利工程办理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办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归纳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水利工程主体的多元化、水利工程办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相关法令、法规和政策系统的完善,其相关规则已不习惯当前水利工程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该修订草案共6章42条,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办理与运行、维护与利用、法令职责、附则。在“规划与建设”一章中,该修订草案提出,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职责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职责人和直接职责人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在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职责。
该修订草案还提出,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应当依照确有需求、生态安全、可以继续的水利工程论证准则,归纳考虑防洪、排涝、输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等功能,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修复、水环境归纳治理、水灾祸科学防治、水文化传承维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归纳效益,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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