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3年电线电缆、水泥等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在山东、四川、江苏等15个省份620家水泥生产单位抽查620批次产品,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4批次产品安全项目水溶性铬(VI)不合格,12批次产品氯离子项目不合格。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水泥16批次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单位名单
标称生产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所在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主要不合格项目 |
承检机构 |
备注 |
沁水县复昶工贸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矿渣硅酸盐水泥 |
P•S•A32.5 |
2023-06-02/2023PSA3021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山西五星水泥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 |
2023.5.25/普散4023 |
水溶性铬(VI)*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
|
宁城万利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 |
2023.5.23/6# |
氯离子 |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
|
鄂尔多斯市兴泽建材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 |
2023.5.28/XOS063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 |
2023.5.23/W234052 |
氯离子 |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
|
南通海鑫建材有限公司 |
江苏省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 |
2023.5.21/PO-89 |
三氧化硫 |
初检机构: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德州坤利建材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复合硅酸盐水泥 |
P·C 42.5 |
2023年6月5日/4S6-2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济宁居安水泥有限公司 |
山东省 |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
P·F 32.5 |
2023年6月7日/A034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重庆铜梁共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P•P 32.5R |
2023.5.22/2023-21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R |
2023.6.1/DS046 |
水溶性铬(VI)* |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
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 |
西藏自治区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 |
2023.5.28/AS-23012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 |
陕西省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P·P32.5R |
2023-05-20/B1-004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商南县秦东水泥有限公司 |
陕西省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42.5R |
2023-04-30/A8 |
水溶性铬(VI)* |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
青海强通水泥有限公司 |
青海省 |
复合硅酸盐水泥 |
P•C 42.5 |
2023.5.24/026# |
水溶性铬(VI)*,氯离子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
|
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R |
2023-05-15/XJ-0010 |
氯离子 |
初检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 |
复检仍不合格 |
皮山县杜瓦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 |
2023.05.31/S4-2023-049 |
氯离子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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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
标称生产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所在地 |
抽查时间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主要不合格项目 |
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 |
陕西省 |
2023年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P·P32.5R |
2023-05-20/B1-004 |
氯离子 |
2020年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P•P 32.5R |
2020-08-14/B059 |
氯离子 |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和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要开展现场检查和跟踪抽查,通过核查、约谈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总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