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7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在执行《标准》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尽量避免二次污染。《标准》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为北京地区参考价格,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