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取得《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证》,方可使用。未按规定取得《起重机机械注册登记证》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有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委托已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特检所申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注册登记。
二、 桅杆起重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三、 非煤矿山使用无《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证》的桅杆起重机的,或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市质监局将依法对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吊销或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如有违反,市质监局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若非法制造、安装、改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 非煤矿山自通告之日起不得购置和安装无《桅杆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制造的桅杆起重机。
六、 福建省已取得许可的桅杆起重机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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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检验检测单位: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联系电话/传真:5398533/5398562,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58号五楼。
八、 咨询电话: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电话/传真:2699841、2699839/2699838。
特此通告。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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