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工作目标
用一年时间查清和掌握在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成立福州市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开展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 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林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陈国荣(市安监局局长)
张国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陈慧英(市国土资源局)
陈 霖(市公安局)
陈忠波(市工商局)
曾钦达(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办公室负责人:徐桂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副处长)
三、工作分工
(一)福州市土制非煤矿山用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在福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有关整治工作事项。
(二)质监部门负责2006年8月16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无使用证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采用拉网式整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按标准逐台检验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经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发给设备注册登记证。依法取缔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的活动。负责统计所整治起重机的合格发证数和报废数。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三)安监部门负责关闭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非煤矿山,统计上述非煤矿山取缔数及桅杆起重机数。今后,非煤矿山中凡桅杆起重机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安全评价按不合格论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按《矿产资源法》和8月12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负责关闭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非煤矿山,统计其取缔数及起重机数。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五)工商部门对不按要求整改、非法使用无证桅杆起重机等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六)公安机关对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桅杆起重机整治过程中遇到阻碍或暴力抗法的,及时予以警力支持与配合。
(七)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改造和新装桅杆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各县(市)、乡(镇)政府负责领导所在辖区内的矿山土制起重机械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指定分管领导抓好土制桅杆起重机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及业主名单要按(1)有《采矿许可证》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有《采矿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3)两证均无等三种情形分别统计。同时,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本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改造或淘汰更新工作以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四、整治工作的任务、措施和要求
省质监局整治工作方案中已明确此次非煤矿山土制起重机的整治对象、依据和措施,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福州市将以省质监局整治工作方案为指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从今年9月起,用1年时间开展普查和整治工作,使在用桅杆起重机的普查登记率达到100%。通过整治,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有效制止土制起重机械无证使用,制止非法生产起重机械等违规行为发生。
五、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部署、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成立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质监局及直属分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整治工作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质监局。
(二)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整治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试点阶段(2006年10月)。在罗源县开展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试点工作,重点突破,打开局面。
2、全面展开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在罗源县取得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并在全市范围全面展开,扎实抓好普查、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各县(市、区)质监局普查登记的土制桅杆起重机情况,必须经各乡(镇)政府确认,特别是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分布及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并抓好跟踪督查。
(1)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1月)。成立以县(市、区)政府领导为组长、质监、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宣传动员(2006年11月)。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报道非煤矿山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提高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开展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普查摸底(2006年11月-2006年年底)。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向质监部门提供已发放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其业主名单,乡、镇政府提供辖区内矿山企业及其业主名单,并提供各矿山拥有的桅杆起重机和装载机的数量,质监部门要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确保收集到的数据的准确性。
(4)整治规范(2007年1月-2007年5月)。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两证俱全的矿山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整改在用的桅杆起重机,并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市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土制起重机,应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
3、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6、7月)。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全面总结一年来的整治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清查、核实整治工作的成效,补缺补漏,并于2007年7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和有关材料报市质监局。
(三)验收阶段(2007年8月)。市质监局将组织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
六、专项整治后的安全管理
经整治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质监局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纳入动态监管范围,进行定期检验和操作人员定期复审换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专项整治期间,使用单位隐瞒未报的起重机械,以及专项整治结束后又违法购置的土制起重机械,一经发现,由所在县(市)质监局依法对使用单位从重处罚,并由所在县(市)政府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购置使用的土制起重机械。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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