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青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安装在某公司生产车间两台产品型号规格为BMH2-8A5、BMH2-7A5,产品编号分别为09095230、09095231,制造单位为河南省某公司的电动葫芦半门式起重机涉嫌为假冒设备。接到报告后,青田县质监局立即与河南省某县质监局、河南省某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取得联系,开展联合调查。
经调查确认,这两台设备不是河南某公司制造的产品,其出厂合格证书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为假冒证书。这两台设备原来是青田县某公司的旧设备,公司搬迁需要将这两台设备安装到新车间使用,由于尺寸不符合要求,就委托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将这两台设备通过起重机制造单位重新制造,然后回购。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就将这两台设备运到河南省某县未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某加工小作坊进行重新制造,制造完成后伪造了出厂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就将设备提供给了青田县某公司,并将设备安装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
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这种行为已构成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查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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