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否合格,关系到企业生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予以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则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若因此而触犯刑律的,将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质监局提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及时向江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切实保护群众安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为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发现有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的情况,可向质监部门及时反映,共同做好监督工作。
据悉,合法依规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都必须有一个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证上记录着“设备代码”、“维保单位”、“下次检验日期”等各项信息,清晰地反映这些特种设备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