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3证券简称:天桥起重公告编号:2010-007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5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9.50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845.50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154.5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 21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406 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人民路支行、中 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 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 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株 洲人民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人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001506062049668899 ,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53,638,7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桥、门式起重设备年产 1.5 万吨改、扩建项目"、"大型成套 物料搬运设备年产 120 台套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其中: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55,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月 17 日,期限三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0,462,100 元,开户日期为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六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68,176,600 元, 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壹年。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人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001506062049663333,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247,906,296.3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按超募资金规定用途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 中: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5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三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5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六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7,906,296.32 元,开 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壹年。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9140053000004822, 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50,601,7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按起重 机核心零部件加工项目规定用途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以存单方式存 放的募集资金 50,601,7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三个月。公 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9140053000004904, 截止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279,398,3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按超募 资金规定用途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 金 123,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六个月;以存单方式存 放的募集资金 156,398,3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7 日,期限壹年。公 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璟、王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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