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1-03-19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1816
关于招标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由于招标只提出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标底不能公开,因而招标一般属于要约引诱的性质,不具有要约的效力。但也有人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可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表示必与报价最优者签订合同,则招标人负有在投标后与其中条件最优者订立合同的义务,这种招标的意思表达可以视为要约。
关于招标的时效问题,有人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包含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规格、投标须知等重要内容,因而,根据我国的到达主义原则,招标生效应从投标人收到或购买到招标文件时开始。招标生效后到投标截止日期,是招标的有效期。这个期限也是投标准备期。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修改或变更招标文件。招标有效期的长短,一般视招标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而定,总的要求是,要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如欧盟采购规则中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52天。如果在此期间有大量的招标文件需要提供,或者承包商有必要勘察工程现场或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展延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生效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失效,招标人不再受其约束:(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招标有效期内无任何人响应;(2)招标已圆满结束,招标人选定合适的中标人并与签订合同;(3)招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等。
通常认为,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法律性质而言,通常认为投标属于要约,因此应具备要约的条件文中内容、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删除!